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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 引 号:NF0001/2025-37106

    发文机关: 南丰县政府办公室

    文   号:丰府字〔2025〕80号

  • 文件有效性:有效

    成文日期: 2025-08-26

南丰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丰县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全过程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25- 08- 26 09: 55

丰府字〔2025〕80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长红管理区、工业园区管委会、城市社区管委会,县政府有关部门,县城投集团、县工创投集团:

《南丰县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全过程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已经县十八届人民政府第六十三次常务会议研究、并报十五届县委第92次常委会审定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2025年8月26日

南丰县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全过程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管理,建立健全决策科学、管理规范、监管严格的项目管理体制,提高政府投资效益,根据国务院《政府投资条例》、《江西省政府投资管理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是指在南丰县域内使用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等预算资金进行固定资产投资建设活动,包括新建、扩建、改建、技术改造等;政府投资项目,是指政府采取直接投资方式、资本金注入方式投资的项目,以及县属国有企业经授权后使用纳入财政管理资金建设的项目。政府投资项目采取审批制。县属国有企业使用财政性资金以外自筹资金建设的项目,按项目性质采取项目核准制(属于核准目录范围内)或备案制。国家和省对使用国际金融组织和国外政府贷款等政府主权外债资金,以及中央和省财政专项补助资金的建设项目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办法所称项目全过程管理是指项目前期论证、决策审批、项目招标、建设实施、竣工验收、项目移交、运营评价等方面的管理。

第三条 政府投资项目应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和国家投资管理的规定,做好前期工作。政府投资项目应当按照项目审批部门批准的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建设内容和设计方案实施,不得擅自变更。

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变更的,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报原项目审批部门重新审批:

(一)拟变更建设地点的;

(二)拟对建设规模调整百分之十以上的;

(三)拟变更主要建设内容及技术标准的;

(四)拟对设计方案等作重大或者一类变更的。

前款规定之外的政府投资项目,建设规模、建设内容和设计方案确需变更的,应当报原项目审批部门调整审批。单个项目审批变更不得超过一次。

第四条 政府投资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原则上不予重新审批或者调整审批:

(一)项目已基本建设完成的;

(二)项目业主单位在建设过程中擅自改变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建设标准的;

(三)项目实施过程中其他违法违规行为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

县本级政府投资项目因国家政策调整、价格上涨、自然灾害、地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等原因确需增加投资概算的,由项目业主单位商财政部门落实资金来源后,提出投资概算调整方案,附与调整投资概算有关的材料,按照原审批程序报批。经审批部门审核确需超过原核定概算的,应当由原审批部门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非因前款规定原因的投资概算调整,经行业主管部门认定确需增加投资概算的,由项目业主单位报县政府分管县领导同意后,提请县政府常务会议审定,申请投资概算调整增加幅度超过原核定投资概算10%或100万元以上的,应当由行业主管部门委托第三方机构对概算调整报告出具审计意见。经原审批部门组织专家审核后投资概算调整增加幅度确需超过原核定投资概算百分之十以上的,由原审批部门提请县政府常务会议审定。经审定同意调整的,需由原审批部门办理概算调整手续。有权部门应当对项目业主单位等相关单位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进行责任追究。

第五条 责任单位主要职责是(业主单位是责任单位参照执行):

(一)依法申报建设项目,审批或办理建设项目需要办理的规划、土地、水土保持、生态环境许可等相关手续;

(二)完成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地质勘察、方案设计、初步设计(不采用施工总承包模式项目需组织施工图设计、预算的编制及审核)等咨询设计文件、模拟工程量清单的编制及审核、报批工作,在施工图设计中参与建设内容设计、设备参数的制定,原则上不进行重大变更;

(三)牵头解决项目建设中存在的用地、征迁问题、林地、生态红线、环境评估等未报批问题(交通项目用地征迁由项目属地乡镇办理);

(四)采取EPC项目需行文报请政府批复同意采取EPC招投标模式启动,由责任单位函告业主单位,以业主单位的名义将招标计划挂网公示;

(五)对项目建设工期、质量进行监督,参与设备采购、项目竣工验收。

第六条 业主单位主要职责是:

(一)工程项目第一责任人,办理建设项目需要办理的安全、施工许可等相关手续;

(二)根据建设项目需要,负责组建项目法人或日常管理机构,确定行政、技术、财务、质量、安全等负责人;

(三)项目建设中组织设计技术交底;(施工总承包项目组织施工图设计及审查、编制施工图预算);

(四)依法对建设项目的监理、施工(施工总承包项目依法对设计、跟踪审计)和材料及设备采购等组织招标,与中标单位签订合同,履行合同约定的权利和义务;

(五)负责办理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手续;

(六)遵守项目建设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按批准的设计文件和基本建设程序组织项目建设;

(七)负责对工程质量、进度、工期、安全生产、资金进行管理,监督和检查各参建单位是否全面履行建设合同义务;

(八)督促参建单位完善工程质量和安全管理体系,落实施工安全和质量管理责任,对在建项目安全生产负责;

(九)通报项目建设情况,按规定向投资、统计工作主管部门报送工程进度、固定资产投资完成情况等报表资料;

(十)负责组织项目工程交工验收、完工结算、编制工程竣工财务决算,完善竣工验收前各项工作,编制项目工程竣工报告;

(十一)负责项目建设档案资料收编整理工作,检查验收各参建单位档案资料的收集、整理、归档,负责申请项目工程竣工前的档案资料报验工作,负责竣工资料的移交和备案。

(十二)负责向接管单位或运营单位做好项目移交工作。

第七条 各相关单位各司其职,通力合作,明确职责分工:

县发改委按照其职责权限,负责政府投资项目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管理权限内初步设计及投资概算的审定、批复工作,以及上级发改部门管理权限政府投资项目审批的申报对接工作。

县财政局负责根据经批准的预算,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库管理的有关规定,对项目开展财政承受能力评估,未通过评估的不得安排预算,并落实项目资金来源,及时、足额办理财政资金拨付(若项目资金由平台公司出资,则需督促平台公司办理项目资金拨付)。负责加强指导政府投资项目落实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制度。

县重点项目服务中心负责委托中介机构对模拟工程量清单、工程量清单、设计变更及签证增加工程造价、合同价400万元以上(含400万元)项目结算进行独立评审。

县审计局按照其职责权限,依法对工程建设各环节履职情况进行审计监督,对审计发现问题整改落实情况进行跟踪督查。

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按照其职责权限,负责进场交易工程总承包项目的现场服务、管理和交易见证工作。

县住建局对全县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招标投标活动进行监督管理,包含房屋建筑(构筑物)工程、市政公用工程、机电工程、园林、绿化、人防等其他工程。

县水利局对水库(闸)工程、水力电站工程、引调(供)水工程、防洪(排水)工程、堤防河道工程、灌区工程、水文工程、水土保持工程、其他水利工程招标投标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县交通运输局对全县农村公路县道、乡道、村道建设、水运工程、其他交通运输工程招标投标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县农业农村局对全县农田整治工程、新农村建设工程、高标准农田建设工程、其他农业农村工程招标投标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县自然资源局对土地整理、土地复垦、土地开发、矿山生态修复工程等、地质灾害防治工程、其他自然资源工程招标投标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县林业局对湿地保护修复工程、森林防火工程、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工程、其他林业工程招标投标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县文化广电旅游局对文化旅游工程、文物保护工程、广播电视工程、其他文化广电工程招标投标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县生态环境局对大气污染治理工程、水污染治理工程、固体废物污染治理工程、土壤污染治理工程、其他生态环境保护工程招标投标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对依法必须招标的其他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由各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进行监督管理。

县住建局、县水利局、县交通运输局、县农业农村局、县自然资源局、县林业局、县文化广电旅游局、县生态环境局、县教体局、县城市管理局、县民政局等具有相关行政审批或行政监管职能的其他部门依照法律法规规定,按照职责分工对相关建设项目进行监督管理。

第八条 凡不涉及国家秘密的投资项目,各类审批事项都须通过江西省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以下简称在线平台)申报项目。各部门应当通过在线平台实行信息公开、协同监管,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第九条 严格执行投资项目的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和合同管理制。

第二章  规范决策审批

第十条 县级各部门、乡镇及园区应于每年第三季度提出下年度县重点项目建设建议。在项目梳理汇总后,县重点项目服务中心会同县发改委、县财政局、县自然资源局、县林业局、县生态环境局等相关部门,对拟实施项目建设的必要性、可行性、投资估算、规划选址、财政承受能力等内容作全面评估论证,综合平衡资金、用地等建设要素后提出下年度政府投资项目初审清单,报县政府同意后下达预计划。预计划应包含具体项目名称、责任单位、业主单位、建设内容及规模、总投资、建设工期等内容。在预计划基础上,县重点项目服务中心会同县发改委编制下年度县重点项目建设建议计划,报县政府常务会议、县委常委会审定后下达正式计划,正式计划包含实施项目和前期项目。

第十一条 投资项目实行审批制,责任单位应以正式计划(预计划)为根据申请赋码,编制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按照政府投资管理权限和规定的程序,报管理权限审批部门审批。送审投资估算(或概算)不足计划90%的,应由责任单位提出申请,由审批部门和县财政局审核后报县政府批准。责任单位可以自行或者委托工程咨询单位编制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应按照《政府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写通用大纲(2023年版)》编制。

第十二条 项目建议书阶段。对列入县本级或上级相关发展规划、专项规划和区域规划范围的政府投资项目,可以不再审批项目建议书。对于符合简化特定审批程序的政府投资项目,可以合并编制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报审批单位,由审批单位批复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需达到初步设计深度,并由具备相应设计资质的单位编制)。农村公路三、四级公路及大、中、小桥项目由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以项目审批表报县发改委进行立项审批。

第十三条 可行性研究报告阶段。对经济社会发展、社会公众利益、生态环境有重大影响或者投资规模较大(原则上项目总投资1000万元以上)的政府投资项目,县发改委应当强化多方案比选以及投资估算审核,在中介咨询机构评估、专家评议、公众参与、风险评估的基础上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涉及国家秘密等依法不予公开的项目可以不履行公众参与程序。

第十四条 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前,应明确项目用地性质及土地来源,并报请政府取得批示,对于出让用地类项目,责任单位应提供经县自然资源局审核的土地出让合同(含规划条件)或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对于划拨用地类项目,县自然资源局应出具选址意见书和用地预审或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不涉及新增建设用地的,县自然资源局应出具相关说明;县财政局应出具资金来源落实意见;对于邻避类项目,责任单位提供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及审核意见。项目勘察、设计、监理等工程服务实际审定的工程服务费控制价未达到依法必须招标标准,与可研批复明确的招标核准意见相悖时,责任单位(监理由业主单位)在采购相关工程服务前,原则上应向原可研批复单位申请变更招标核准意见。

第十五条 方案及初步设计阶段,责任单位应当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依照批复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审核通过的规划设计方案,编制初步设计和项目概算。初步设计应明确各单项工程或者单位工程的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建设标准、项目概算、用地规模、主要材料、设备规格和技术参数等,并达到国家规定的深度。

送审的项目概算与已批复可行性研究报告估算不符,调增额度在10%(含)以内的,县发改委在县财政局重新出具资金来源落实意见后批复初步设计及概算。

第十六条 对下列项目,可以简化相关程序:

(一)改扩建项目;

(二)投资规模 1000 万元以下的项目,信息化工程项目投资规模5000 万元以下;

(三)维修改造、以设备购置安装为主、以房屋及其他建筑物购置为主并附有部分建筑安装工程等建设内容单一、技术方案简单的项目;

(四)根据《突发事件应对法》《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为应对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需要紧急建设的项目。

第十七条 在施工图设计阶段,业主单位应依照批复的初步设计及概算,进行施工图设计和预算编制。县住建、交通、水利等部门应当依照经审查的初步设计和项目概算,根据各自职责进行行业监督。

第十八条 需要采用工程总承包方式建设项目的,对技术难度大、工艺复杂、工程系统性强、建设内容明确且以设计为主导的项目,经县人民政府确定,可以采用工程总承包方式发包。装配式建筑原则上应采用工程总承包模式发包。业主单位不得以项目建设时间紧等非客观条件提出采用工程总承包发包方式。

第三章  强化建设监管

第十九条 县发改委会同县重点项目服务中心对县重点项目应采取在线监测、现场核查等方式,开展全县政府投资项目基本信息和月度信息调度、投资项目问题管理分析、开工情况形象进度预警跟踪,形成项目全过程闭环管理。业主单位应在项目实质性开工15日内,通过在线平台进行建设信息报备。

第二十条 项目建设环节从实质性开工开始,至竣工结束。各业主单位应按照要求及时收集、整理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入库资料,并报送至县发改委;同时须每月按时完成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数据上报及凭证准备工作。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牵头推进本行业领域投资项目的服务与管理工作。县统计局负责项目入库申报及相关资料的审核工作,并加强对固定资产投资统计的业务指导。县发改委牵头做好综合督促协调工作。

第二十一条 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采购,应依法实行招标。项目未按要求完成初步设计审批的,招投标监管部门不予允许进入建设工程施工招投标程序。招标最高限价不得高于批准的投资概算。

第二十二条 项目招投标后,除因不可预见的自然因素或客观环境变化等原因外,不得擅自变更建设标准、建设内容、材料种类、设备型号、施工工艺等内容,确需变更和增加工程量按 《南丰县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管理办法(试行)》、《南丰县工程建设项目 E P C 总承包模式管理暂行办法》执行。

第二十三条 进入全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交易的依法必须公开招标工程建设项目,对中标的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可进行标后履约提醒谈话。由招标人牵头,对中标单位进行标后履约提醒谈话机制,可邀请项目招标监管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参加,必要时还可邀请同级纪检监察机关或其驻招标人纪检监察组参加。对投资金额大,尤其是列入县重点建设项目计划的,由招标人联合项目招标监管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对中标单位进行中标履约提醒谈话,可视情邀请县委、县政府领导参与。工程建设项目标后履约提醒谈话机制具体按照江西省发展改革委等5部门《关于在全省推行工程建设项目中标履约提醒谈话机制的通知》执行。

第二十四条 施工图设计,在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底线的基础上,对全县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分类实施差异化的施工图审查和管理方式,分为两种模式。一是图纸审查模式;二是《施工图设计文件质量保证承诺书》(详见附件1,以下简称“承诺书”)。详见《抚州市改进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工作实施办法(试行)》。

经审查合格的施工图及出具承诺书的图纸,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擅自修改图纸及预算。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发现设计文件和图纸有差错的,应当及时提出意见和建议,履行变更程序。其他行业施工图审查按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中标清单中暂估价与暂列金额按招投标法相关法律法规及相关规范执行。

第二十六条 除项目建设期主要材料价格大幅上涨、政策性调整、地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和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外,经核定的投资概算原则上不得突破。

第二十七条 政府投资项目工程价款结算应按合同约定的工程价款结算程序和方式办理,项目业主单位应会同县财政局、县重点项目服务中心加强对工程价款结算的监督。涉及变更的项目未履行变更手续的变更部分不得纳入结算,隐蔽工程按《南丰县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投资评审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十八条 政府投资项目应当在施工现场显著位置对项目业主、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名称等信息进行公示。

第四章  严格验收评价

第二十九条 政府投资项目建成后,业主单位应组织使用(管护)单位和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进行竣工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第三十条 业主单位应在各项专项验收、工程质量的核定全部完成三个月内编报(或委托有专业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编报)竣工财务决算(按工程结算价编制)。

其中:由县级财政部门批复竣工财务决算的项目包括:

(一)县级主管部门本级项目。

(二)施工单项合同价或项目业主单位竣工结算送审金额在400万元及以上的项目。

项目业主单位或其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咨询机构编制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对评审结果,业主单位或其主管部门应当严格执行“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制度。项目业主单位或其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竣工财务决算报表及说明书、批复文件,抄报县政府,同时抄送县财政局、县审计局备案。县财政局、县审计局对县级主管部门批复的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实行抽查制度。

第三十一条 政府投资项目竣工后形成固定资产的,业主单位应当在竣工财务决算批复后三十个工作日内,向相关部门申请办理资产备案手续,并依法办理产权登记。

政府投资项目竣工后不形成固定资产的,业主单位应当在竣工财务决算批复后三十个工作日内,按照财务管理制度做好相关后续处理工作。

第三十二条 政府投资项目在建成运行后,县发改委会同县重点项目服务中心、县财政局每年选取有代表性的已建成并投入使用一定时间的政府投资项目,组织有关专家和机构开展事后评价。评价结果作为业主单位考核和下一年度项目、预算安排的重要依据。

第五章  明确责任追究

第三十三条 业主单位未按照规定将政府投资项目审批和实施过程中的有关文件、资料存档备查,或者转移、隐匿、篡改、毁弃项目有关文件、资料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三十四条 国家机关及有关单位的工作人员在项目建设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依法追究其行政或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 业主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县发改委以及其他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可以责令业主单位限期纠正;由有权机关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提供虚假情况骗取政府投资资金,转移、侵占或者挪用建设资金的;

(二)未依法实行招标或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的;

(三)未按基本建设程序办理相关手续擅自开工的;

(四)未经批准擅自变更设计方案、提高建设标准、增加建设内容的;

(五)工程已竣工,业主单位无正当理由且未经县发改委、财政局书面延期同意,工程结算和竣工财务决算超过3个月仍未送审的;

(六)未按规定及时进行竣工验收,或未经竣工验收或验收不合格投入使用的;

(七)已经批准的项目,无正当理由未及时实施或者完成的;

(八)其他严重违规行为。

第三十六条 施工单位编制的竣工结算文件经业主单位或审核部门(县财政局、县重点项目服务中心、项目主管部门等)审核,施工单位结算送审金额超出业主单位或审核部门(县财政局、县重点项目服务中心、项目主管部门等)审核结论5%(含5%),超出部分审核费用由施工单位支付。施工单位结算送审金额超出业主单位或审核部门(县财政局、县重点项目服务中心、项目主管部门等)审核结论10%(含10%),业主单位或审核部门委托的工程造价咨询机构的审核费用由施工单位支付,项目业主单位应当在相关的施工合同和造价咨询委托合同中明确以上内容。

第三十七条 咨询评估等中介机构及其执业人员进行咨询评估业务时弄虚作假,或者提供结论意见严重失实的,由委托方依照合同追究其违约责任;情节特别严重、有违纪违法情况的,移送相关执法机构依法追究其单位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行政和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 投资项目发生重大质量及安全生产事故的,对有关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其行政直至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试行二年。以前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四十条 本办法与上级出台有关规定不一致的,按照上级文件执行。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由县发改委、县重点项目服务中心会同相关部门负责解释。


附件1

施工图设计文件质量保证承诺书

 

 主管部门:

            建设单位名称)、              (勘察单位)、 (设计单位)完成的               (项目名称),属于                (未涉及主体结构安全、未改变原防火分区及消防设施的内部改造装修项目,小型低风险新建扩建项目、一般建设项目选择不图审的)勘察设计单位已自审并按要求上传至江西省施工图数字化审查系统,我们承诺:

一、符合工程规划条件及工程规划许可的规定。

二、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技术标准要求(含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符合国家相关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要求。

三、符合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安全性、符合消防安全性、人防工程符合防务安全性。

四、符合《绿色建筑评价标准》(GB50378-2019)基本级要求和本地星级绿色建筑要求。

五、严格履行基本建设程序先勘察后设计,不违法变更施工图设计。

六、为保证工程质量安全已采取有效的措施。业主单位对勘察设计文件组织了审核并严格按上传的图纸组织施工。

七、依法对设计使用年限内勘察设计工程质量承担相应终身质量责任。以上承诺内容的真实性由签字各方负责。如违反承诺自愿无条件停工整改并接受管理部门相关处理。整改完成前业主单位承诺暂停办理江西所有项目的建设手续,勘察、设计单位责任方承诺暂停在江西省承揽新的工程项目并加强对责任人员的处理和培训。

 

承诺方  建设单位    盖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联系电话

项目负责人签字     联系电话

     

承诺方  勘察单位       盖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联系电话

项目负责人签字       联系电话

     

承诺方  设计单位       盖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联系电话

项目负责人签字         联系电话

     

 

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盖章)

             

 

一式四份业主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各一份。


附件2

政府投资项目全过程审批流程图


【文字解读】《南丰县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全过程管理办法(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