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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丰县柑桔苗木管理办法

发布日期: 2024- 09- 04 15: 47 浏览次数:

南丰县柑桔苗木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柑桔苗木管理,确保柑桔苗木质量和安全,促进南丰县柑桔产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江西省农作物种子管理办法》和《植物检疫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县农业农村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柑桔苗木监督实施和管理工作。市场监管、交通运输、公安、蜜桔产业、邮政及各乡镇人民政府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柑桔苗木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柑桔包括包括柑、橙、柚、柠檬、枳、金柑、杂柑等芸香科植物。本办法所称柑桔苗木包括用于种植或繁殖的嫁接苗、实生苗、砧木种苗、接穗及其他繁殖材料。

第四条 凡在南丰县范围内从事柑桔苗木生产、经营、管理、使用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二章    生产经营

第五条 凡从事柑桔苗木生产的单位和个人,应依法向南丰县农业农村局申请办理《南丰县柑桔苗木生产许可证》后,方可生产。

第六条 申请《南丰县柑桔苗木生产许可证》,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①苗木生产许可证申请表;

②营业执照复印件及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及联系方式;

③苗木生产和检验技术人员的证明材料及劳动合同;

④网棚建设、育苗场所等证明材料。

⑤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七条 申请办理《南丰县柑桔苗木生产许可证》的柑桔苗木生产单位或个人,应具备以下条件:

①具有无柑桔检疫性有害生物的苗木生产地点;

②具有苗木生产相适应的隔离条件。生产柑桔苗木应在40目以上封闭的隔离网棚内进行。

③建有植物检疫部门认可的无病母本园或采穗圃。自身没有无病毒母本园或采穗圃的,可从植物检疫部门核定认可的无病母本园或采穗圃内采集接穗等繁殖材料,所采接穗须附有品种、数量、来源、发票、购销合同等相关证明。

④具有2名以上中级以上职称的技术人员和与生产规模相适应的技术工人。

第八条 凡从事柑桔苗木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具有《南丰县柑桔苗木经营许可证》方可从事柑桔苗木经营。申请《南丰县柑桔苗木经营许可证》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①苗木经营许可证申请表。

②营业执照复印件及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

③具有与苗木经营相适应的经营场所、保存条件、设施设备等证明材料。

④能正确识别柑桔苗木品种,掌握苗木保存、检验等专业技术人员2人以上的证明材料。

⑤柑桔苗木进货、验货制度材料。

第九条 县农业农村局应当对柑桔苗木生产经营场所等进行实地察看,核实有关证明材料原件,并自受理申请之日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工作。审核通过后,按程序核发《南丰县柑桔种苗生产许可证》、《南丰县柑桔苗木经营许可证》,审核未通过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条 柑桔苗木生产者应当遵守柑桔苗木繁育相关技术规程和苗木检验、检疫规程,并建立包括接穗来源、品种(品系)、砧木品种及来源、苗木数量、生产地点、田间检疫记录、技术负责人、苗木流向等内容的生产档案,生产档案应保存2年以上。

第十一条 柑桔苗木经营者应与购买者签订购销合同并提供种植说明,销售的柑桔接穗和苗木要附有标鉴,标注类别、品种(品系、株系)名称、产地、质量等级及《苗木合格证》和《植物检疫证》证书编号。建立包含柑桔种苗来源、检疫情况、质量状况及销售去向等内容的苗木经营档案。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十二条 县农业农村局应当会同县市管局、县公安局、县交通运输局、县邮政局等有关部门及乡镇人民政府定期开展柑桔苗木日常管理联合执法工作,加强对柑桔苗木生产、经营等活动的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 从事柑桔苗木生产、经营者不得有以下行为:

①在无隔离条件下露地生产柑桔苗木;

②无证生产经营;

③伪造、买卖、租借生产经营许可证;

④生产、经营假冒其他品种柑桔苗木及低于国家规定标准的柑桔苗木;

⑤带有国家规定的检疫性有害生物的柑桔苗木;

第十四条 柑桔苗木出圃前,生产者应当按规定向县蜜桔产业技术部门申请检验并获得《苗木合格证》,确保柑桔苗木符合相关要求。

第十五条 向外调出柑桔苗木时,必须持有县植物检疫机构签发的《植物检疫证》;外地调入柑桔苗木、接穗时,须事先到县植物检疫机构申请“调运检疫要求书”, 县植物检疫机构经核实调入地确非柑桔疫情发生地的,允许调入并出具“植物检疫要求书”,同时督促调入单位或个人向所在地的植物检疫机构提出检疫申请,并按照我县柑桔检疫要求实施严格检疫,取得调出地植物检疫机构出具的《植物检疫证》,必要时县植物检疫机构复检合格后方可出售和种植。

第十六条 柑桔种植者应当使用合法柑桔苗木生产经营单位提供的合格柑桔苗木,禁止使用露地苗圃培育的柑桔苗木和带有检疫性有害生物的柑桔苗木。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 生产、经营带有检疫病虫害及劣质苗木的由南丰县农业农村局或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没收种苗和违法所得,吊销苗木生产许可证,苗木经营许可证及营业执照,并处以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 违反本管理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南丰县农业农村局责令改正,没收苗木和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并可吊销违法行为人的《南丰县柑桔苗木生产许可证》《南丰县柑桔苗木经营许可证》。

①未取得《南丰县柑桔苗木生产许可证》或者伪造、变造、买卖、租借《南丰县柑桔苗木生产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南丰县柑桔苗木生产许可证》的规定生产柑桔苗木的。

②未取得《南丰县柑桔苗木经营许可证》或者伪造、变造、买卖、租借《南丰县柑桔苗木经营许可证》,或者未按《南丰县柑桔苗木经营许可证》的规定经营柑桔苗木的。

违反本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1款、第5款规定的,其生产的柑桔苗木一律铲除。

第十九条 违反本管理办法第十条规定的,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条 有关行政管理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责令改正,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①违反法定权限、程序执法的;

②在审定或引进柑桔品种时弄虚作假的;

③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生产者、经营者核发种苗生产许可证种苗经营许可证的;

④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生产者,经营者不核发或者不按法定期限核发《南丰县柑桔苗木经营许可证》《南丰县柑桔苗木经营许可证》的;

⑤故意刁难当事人,乱收费或者索贿受贿的;

⑥其他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行为;

第二十一条 实行苗木质量终身责任追究制。凡柑桔苗木因质量不合格、带检疫性病害,品种(品,株系)名称,主要性状描述与有关公告说明的内容不一致而遭受损失的,有权要求苗木经营者或者生产者依法予以赔偿。赔偿范围和金额依照有关法律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其他违法行为依照有关法律规定执行。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2031日起实施,实施期限至2023年3月30日。

 

南丰县柑桔苗木管理办法.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