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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国务院决定取消和下放管理层级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第84项“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下放省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一】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设立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1. 《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备案)申请书》。
2. 外国(地区)企业住所证明和存续 2 年以上的合法营业证明。指隶属外国(地区)企业所在国家或者地区有关部门出具的外国(地区)企业存续2年 28 以上的主体资格文件或其他有关营业证明。
3. 外国(地区)企业的章程或者组织协议。
4. 外国(地区)企业出具的对有权签字人的授权或证明文件。
5. 外国(地区)企业对首席代表、代表的任命文件。
6. 同外国(地区)企业有业务往来的金融机构出具的资信证明。第2至6项的文件应经外国企业所属国家或地区公证机关及其有权机构认证,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或代管该地区)使领馆认证。如其本国与我国没有外交关系,则应当经与我国有外交关系的第三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再由我国驻该第三国使(领)馆认证。某些国家的海外属地出具的文书,应先在该属地办妥公证,再经该国外交机构认证,最后由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港澳台地区企业代表机构有关文件的公证认证按现行规定办理。
7. 首席代表、代表的简历和身份证明。
8. 代表机构驻在场所的合法使用相关文件。
9. 批准机关的批准文件。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代表机构从事的业务活动须经批准的,应当取得批准。
10. 按照中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协定规定设立从事营利性活动的代表机构,还应当依法提交相应文件。
11. 代表机构设立登记,外国(地区)企业应当在登记机关指定的媒体上向社会公告。
12. 同外国(地区)企业有业务往来的金融机构为中国大陆地区境内金融机构的,无需公证认证。
13. 提交的文件若用外文书写,需提交中文翻译,并附翻译单位或翻译人员相关信息。 注:根据《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条例》等规定,外国企业申请在中国境内设立从事与该外国企业业务有关的非营利性活动办事机构适用本规范。
【二】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变更登记(备案)提交材料规范
1. 《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备案)申请书》。
2. 变更(备案)相关事项证明文件。
◆代表机构名称变更,提供外国(地区)企业存续2 年以上的合法营业证明 及同外国(地区)企业有业务往来的金融机构出具的资信证明。合法营业证明由隶属外国(地区)企业所在国家或者地区有关部门出具,证明该企业主体资格或其他有关营业存续 2 年以上。
◆驻在场所变更,提供驻在场所合法使用相关文件。
◆首席代表变更或代表备案,填写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首席代表/代表信息表,提供首席代表/代表的任免文件和其新任首席代表/代表的身份证明及简历。
◆驻在期限变更,提供外国(地区)企业存续 2 年以上的合法营业证明复印件和资信证明。合法营业证明,由隶属外国(地区)企业所在国家或者地区有关部门出具,证明该企业主体资格或其他有关营业存续 2 年以上;资信证明应提交同该外国(地区)企业有业务往来的金融机构出具的资本信用证明原件。
◆外国(地区)企业名称、住所变更。由该外国(地区)企业所在国家(地区)法定登记机关出具的准予名称、住所变更的证明文件。
◆外国(地区)企业有权签字人备案,提供外国(地区)企业出具的对有权签字人的授权或证明文件。
◆外国(地区)企业责任形式、资本(资产)、经营范围备案,提供外国(地区)企业责任形式、资本(资产)、经营范围发生变动的证明文件。第 2 项涉及外国(地区)企业的变更证明文件应经外国企业所属国家或地区公证机关及其有权机构认证,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或代管该地区)使领馆认证。如其本国与我国没有外交关系,则应当经与我国有外交关系的第三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再由我国驻该第三国使(领)馆认证。某些国家的海外属地出具的文书,应先在该属地办妥公证,再经该国外交机构认证,最后由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港澳台地区企业代表机构有关文件的公证认证按现行规定办理。
3.批准机关的批准文件。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须经批准的,应当取得批准。外国(地区)企业应自批准之日起 30 日内向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逾期申请变更登记的,外国(地区)企业应报批准机关确认原批准文件的效力或另行报批。
4.办理变更登记提交登记证,办理备案提交登记证复印件。办理首席代表变更或代表备案还须提交代表证。
5.代表机构变更,外国(地区)企业应当在登记机关指定的媒体上向社会公告30天。
6.提交的文件若用外文书写,需提交中文翻译,并附翻译单位或翻译人员相关信息。 注:根据《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条例》等规定,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从事与该外国企业业务有关的非营利性活动办事机构,申请变更登记(备案)适用本规范。
【三】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注销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1. 《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备案)申请书》。
2. 代表机构税务登记注销证明(登记机关和税务部门已共享清税信息的,无需提交纸质清税证明材料)。
3. 海关、外汇部门出具的证明。指海关、外汇部门出具的相关事宜已清理完结或者该代表机构未办理相关手续的证明。
4. 原批准机关同意注销的文件。
5. 登记证、代表证。
6.提交的文件若用外文书写,需提交中文翻译,并附翻译单位或翻译人员相关信息。 注:根据《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条例》等规定,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从事与该外国企业业务有关的非营利性活动办事机构,申请注销登记适用本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