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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南丰县网络零售企业奖励暂行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23-03-31 11:55

 

 

 

 

 

 

 

 

         

 

 

 

 

 

 

丰府办字〔2022192 





 


 

关于印发《南丰县网络零售企业奖励暂行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长红管理区,工业园区管委会,城市社区管委会,县政府各部门:


《南丰县网络零售企业奖励暂行办法(试行》已经县第十八届政府第十五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2022 年 12 月 14 

 

 

 

 

 

南丰县网络零售企业奖励暂行办法(试行)

 

为培育我县电商网络零售龙头企业,做大做强本地数字经济,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一、奖励对象

在南丰县工商部门依法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企业,通过第三方平台从事国内网络零售业务,平台商铺地址应为南丰本地。

二、奖励内容及标准

1. 网络零售额首次达到人民币1000万元的企业,一次性奖励人民币5万元。

2. 本年度网络零售额分别突破 3000万元、5000万元的企业,分别给予10万元、20万元奖励。

3. 鼓励企业开展示范创建活动申报国家、省级电商示范企业,对获得国家、省级示范企业的,一次性奖励企业10万元、5万元。

三、奖励认定及兑现

1. 企业网络零售额以省商务厅公布的数据为准;获得国家、省级示范企业的,以商务部、省商务厅下发的文件为依据,按奖励标准进行兑现。

2. 符合条件的电商企业向县商务局申报,由县商务局提出意见,依程序报县政府审批,在次年的第一季度拨付兑现。

3. 奖励资金由县财政依据县政府抄告单拨付至县商务局,再由商务局拨付受奖励企业。

四、其它

1. 如享受省、市商务部门同一政策的,按“就高不就低,不重复享受”的原则执行。

2. 奖励年度内发生安全生产、食品安全、环境污染、严重侵权等责任事故的企业,不享受本政策。

3. 在享受招商引资优惠政策期间的企业,不享受该办法内的有关政策。

4. 本暂行办法由县商务局负责解释,自县政府批复下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