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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丰县2008年招商引资日常管理工作计分标准及项目认定细则
来源:南丰县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2008年6月27日16:26
 

 关于印发《南丰县2008年招商引资日常管理工作计分标准及项目认定细则》的通知

各乡镇(场)党委、乡镇人民政府,工业园区管委会,县委各部门、县直各单位:

    根据县委、县政府下发的《关于印发南丰县2008年招商引资工作意见的通知》(丰发[2008]2号)文件要求,特制定《南丰县2008年招商引资日常管理工作计分标准和项目认定细则》,现予印发。

                                  二00八年三月十日 

南丰县2008年招商引资日常管理工作计分标准及项目认定细则 

     

   一、招商引资日常管理工作计分标准

    日常管理工作满分10分。1、开展蹲点招商活动且蹲点招商时间累计达3个月的,计3分。考评对象应将蹲点招商的时间、地点、人员、租赁合同、联系方式以及在当地召开推介会等有关招商情况,每月用书面形式报送县外经办,未提供或提供材料不详细的,不计分;

    2、按要求上报有关报表及项目资料的计5分,未按时间、内容要求上报的每次扣0.5分,扣完为止;

    3、切实做好新引进项目及老项目的跟踪服务工作的计2分。出现客商投诉事件的,或在招商工作中因某项具体工作影响大局的责任单位,日常管理工作不得分。

    二、项目认定细则

    (一)认定原则

    1、引进项目应符合如下要求:(1)2008年新引进的所有境外投资项目; (2)2008年新引进固投500万元以上工业项目、固投1000万元以上农业产业化项目和固投1000万元以上旅游、星级酒店建设项目;(3)经县招商引资领导小组认定的其他项目。

    2、引进的新项目必须体现“三新”原则,即“新注册”、“新用土地”、“新建厂房”。对于原企业经营性质不变,只是企业法人代表更换、股东增减、企业名称更换或企业进行了一般扩能改造的老项目,不认定为新项目;小型砖厂、小水电及采石场不予认定;注册为个体工商户的项目不予认定。

    3、除拥有生产基地外,还在供销、分选、贮藏、加工等环节上设立了公司实体的项目为农业产业化项目,单纯的农业生产项目或规模达不到考评要求的项目则不予以认定(加工类的农业产业化项目视同工业项目)。农业产业化项目除应符合上款“三新”原则外,注册为经营性供销公司的农业产业化项目,其注册资本应达到300万元,并提供生产基地产权证明。

     4、2008年以前引进的项目均不列入考评;2008年签约但未启动的项目,不纳入当年考评范畴,待来年启动后,作为新项目纳入考评。

     5、资料不全的项目不予以认定。

    (二)项目认定程序及必备资料

 1、项目申报:由牵头引进单位及时提供项目申报材料。申报材料包括:项目可行性分析报告或投资计划书、项目引资合同(落户协议)、投资人身份证明(以公司名义投资的,提供对方营业执照复印件)、共同引进的项目需提供分享协议书等。

    2、项目初步认定:县外经办依据认定原则对材料齐全的申报项目会同市招商局进行初步确认,并将结果反馈给申报单位。

    3、项目最终认定:牵头引进单位对已初步认定的项目继续提供材料,材料包括:项目其他相关合同(如:施工合同、购置、租赁厂房、土地合同等)、公司章程、工商、税务执照、企业代码、产权证明等相关证件、项目实际进资材料(发票复印件或进资清单)、项目备案表等。材料齐全后,县外经办会同县审计、造价、物价等部门对项目进资进行年终实地审验。

    三、具体事项

    1、各单位指定一名招商引资联络员负责与县外经办衔接工作,3月20日前将联络员姓名及联系方式报县外经办。

    2、《招商引资工作情况报表》及招商详细情况报送时间:每月5日和20日(遇节假日提前)。《报表》及《项目备案表》报送必须及时、准确、全面,并签字盖章后同项目资料报送县外经办。项目填报要求:填报项目必须符合2008年考评范畴;项目分享应严格按照《招商引资工作考评细则》中的项目分享要求填报;未及时报送或内容填写不详的项目及信息不列入统计。

    3、“招商信息与工作动态”可填报内容有:引进项目签约、开工、建设进度、竣工的信息,外出招商及接待来丰客商洽谈具体项目情况,在招商工作中好的成绩、经验、举措、做法的信息,并在发展经济工作中的热点难点问题及好的解决办法等。

    4、对列入市考评的项目必须按县外经办的要求,项目牵头单位配合制作好迎检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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