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国务院批准农地转用、征用审批权限 1、基本农田; 2、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35公顷的; 3、其他土地超过70公顷的。
(二)省政府批准农地转用、征用审批权限 除国务院批准转用、征用以外的土地。
(三)市人民政府批准农地转用权限除县城所在地的乡镇以外的乡、镇规划范围内不征用土地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