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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投资企业登记程序
类别:招商引资 来源:抚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发布时间:2006-10-26 16:30

  
  (一)设立登记程序

  申请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应在收到批准证书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主管机关提交以下文件,申请办理设立登记。

   1.由企业董事长签署的《外商投资企业申请登记表》。
   2.《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3.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及其批准文件。
   4.合同、章程以及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及批准证书(独资企业不提交合同,但需提交外资企业项目申请表)。
   5.投资者所在国家(地区)政府出具的合法开业证明。
   6.投资者的资信证明。由同投资者有业务往来的金融机构出具,中方为全民所有制的,应提交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出具的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明。
   7.董事会名单及董事会成员委派任职文件及身份证明。
   8.企业住所使用证明。
   9.登记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登记主管机关自受理申请人设立登记全部文件、证件之日起30日内,作出核准登记或不予核准登记的决定,经核准登记的,按规定收取登记费后,颁发《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并发布公告。营业执照签发日期,即为外商投资企业的的成立日期。 

  (二)变更登记程序

  外商投资企业登记事项发生变化,应当向原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变更的事项不同,变更登记时提交的材料也有所不同。 
   1.变更企业名称
   由企业董事长签署的《变更登记申请书》(均一式两份,下同)。
   企业董事会决议。
   营业执照正、副本。
   登记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2.变更企业住所
   由企业董事长签署的《变更登记申请书》。
   企业董事会决议。
   新住所使用证明。
   营业执照正、副本。
   3.变更经营范围
   由企业董事长签署的《变更登记申请书》。
   企业董事会决议。
   合同、章程的补充修改协议及原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
   经营范围变更中涉及国家法律、法规需进行专项审批的批准文件。
   营业执照正、副本。
   登记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
   4.增加注册资本和变更经营期限
   由企业董事长签署的《变更登记申请书》。
   企业董事会决议。
   合同、章程的补充修改协议及原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
   营业执照正、副本。
   登记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5.减少注册资本
   企业董事长签署的《变更登记申请书》。
   由企业董事会决议。
   合同、章程的补充修改协议及原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
   企业在省级以上报纸上3次登载企业减少注册资本公告的证明。
   企业债务清算或债务担保情况说明书。
   营业执照正、副本。
   登记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6.转让股份
   由企业董事长签署的《变更登记申请书》。
   股由企业董事会决议。
   权转让协议。
   合同、章程的补充修改协议及原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
   新股东的合法开业证明和资信证明。 

  (三)注销登记程序

  外商投资企业应当自经营期满之日或终止经营之日、批准证书自动失效之日、原审批机关批准终止合同之日起3个月内,向原登记主管机关申请注销登记,并提交以下文件、证件:
   1.由企业董事长签署的《注销登记申请书》。
   2.董事会决议。
   3.企业清理全权债务的完结报告或清算组织负责清理债权债务的文件。
   4.税务机关、海关出具的完税证明。
   5.营业执照正、副本及企业印章。
   法律、法规规定必须经原审批机关批准的,还应提交原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
   不能提交董事会决议的以及国家对外商投资企业的注销另有规定的,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登记机关自收到上述文件后,经审核核准予以注销的,发给核准注销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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