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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丰县关于鼓励国内外客商投资的优惠办法(暂行)
类别:招商引资 来源:南丰县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2006-10-26 16:21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扩大开放,加快南丰经济发展,鼓励国内外客商及企业来我县投资,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本县实际,特制定本优惠办法。

    第二条 国内外客商可以企业或个人名义来我县投资,依法成立企业,进行生产经营,在我县可采取以下投资方式:
    1、兴办独资、合资、合作经营企业;
    2、开展来料加工、来件装配、来样生产、补偿贸易及技术转让等业务;
    3、承包、租赁、兼并、收购、联营、参股、控股县内现有企业;
    4、法律、法规允许的其它投资方式。

    第三条 允许投资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任何产业,重点鼓励投资下列产业:
    1、上规模、上档次的木竹精深加工业;
    2、产品出品型和高新技术型企业;
    3、以南丰蜜桔等特色农业为主的农业开发和农产品加工;
    4、矿产、旅游资源开发;
    5、有机食品开发;
    6、交通、能源、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及县委、县政府批准的房地产开发项目;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产业。

    第四条 来我县投资的企业应依法经营、公平竞争,切实履行自己应尽的义务。
 
    第二章 财政扶持办法
 
    第五条 投资新办工业、加工业的企业,从有收入年度起,前三年企业缴纳的所得税地方所得部分由受益财政全额奖励,第四年至第六年由受益财政按50%给予奖励;前六年其缴纳的增值税地方所得部分,由受益财政每年按50%给予奖励。

    第六条 投资新办旅游资源开发的企业,前三年缴纳营业税和所得税的地方所得部分,由受益财政给予全额奖励;第四年至第六年由受益财政按50%给予奖励;前六年其缴纳的增值锐地方所得部分,由受益财政每年按50%给予奖励。

    第七条 投资新办从事农、林、牧、渔业开发的企业(包括荒山、荒坡、荒滩、荒地、荒水),且连片开发面积在200亩以上的,从有收入年度起,前三年征收的农业特产税由受益财政全额奖励,第四年至第六年由受益财政按50%给予奖励。

    第八条 投资新建大型市场(不含现有市场转办),对当年交易额在1000万元以上且商品交易部分上缴税收达50万元以上的,由受益财政按投资企业当年上缴正税地方所得部分的20%奖励给投资企业,若第二、三年上缴税收每年增幅20%以上,由受益财政按其上缴税收超上年地方所得部分的30%给予奖励。

    第九条 上述扶持办法按年兑现。每年年底由县对外经济技术合作办公室对引进新办的企业进行资质审核,提供享受扶持办法的企业名单;县税务部门提供企业当年上缴的税收数额;县财政局根据本办法核实奖励资金,报经县政府研究通过后,予以奖励。
 
    第三章 土地优惠办法
 
    第十条 投资企业所需用地,根据用地性质,可通过出让、转让、租赁等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但不得擅自改变土地使用性质。投资企业的土地使用权,按县政府批准的经营年限确定,其最高使用年限居住用地为70年,工业、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用地为50年,商业、旅游、娱乐用地为40年,综合和其它用地为50年。

    第十一条 进入县工业园区内投资固定资产(包括购买土地投资、厂房投资、设备投资)100万元以上、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工业、加工业企业,每投资30万元固定资产无偿提供1亩土地的使用权,不足部分用地按土地成本价出让。

    第十二条 进入县工业园区内一次性固定资产投资在500万元以上的工业、加工业企业,经县政府批准,其生产经营用地可采取更优惠的办法,实行一厂一策。

    第十三条 在县工业园区以外投资兴办工业、加工业企业,按土地成本价提供企业生产所需用地。

    第十四条 投资县内工业、加工业转制企业所需的生产用地,可采取一厂一策的办法解决。

    第十五条 上述土地优惠中属县工业园区的,按园区管理细则兑现,其它的实行宗地兑现。招商项目一经确认,在完成全部进资并经验资核实后,即予以落实。

    第十六条 对投资工业用地实行优先审批,优先供地。投资企业在取得土地使用权后,连续两年未按合同使用土地的,县政府将依法收回其土地使用权。
 
    第四章 规费优惠办法
 
    第十七条 投资新办工业、加工业企业全部实行零收费管理,办理有关证照只收取工本费。
 
    第五章 投资保障
 
    第十八条 简化项目审批和证照办理手续。凡投资项目涉及证照办理和审批的一律在县集中办事大厅一个窗口受理和出件,并由跟踪服务单位代理办结,不需客商出面。凡程序简便,手续齐全,可当场或当天办结的申请事项,窗口工作人员限时即办,当场办结。对涉及多个部门审批的事项,全部实行并联审批,在2个工作日内办结;需上报审批的,有关部门要积极主动做好服务工作。2个工作日内不能办结的要向客商企业说明情况和原因。如在办理期限内既未作出明确答复又未办结的,办证方可视同办结,可以开业。同时,对县外投资者来我县投资办企业的,实行营业执照预备期制,投资者一时达不到设立登记条件,又需要营业执照开展筹建等相关活动的,可先核发6个月预备营业执照,待企业筹建完毕后,核发正式营业执照。

    第十九条 切实保障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对来我县投资的客商核发《客商证》,除公安部门办案和消防、安检外,未经县整治办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持证者进行人身、车辆、住宿检查;且经同意准予检查的,必须持有县整治办的有关凭证。县投诉中心及时受理和查处各类举报、投诉,并将处理情况进行反馈,对涉及客商的治安、刑事、民事案件,政法部门优先立案,限期侦破,及时审理。凡在县内投资兴业的客商,就医及子女入托、入学等享受当地居民同等待遇。

    第二十条 实行项目跟踪落实责任制。引进项目服务单位对项目从洽谈、签约、申办、开业投产、生产经营进行全过程跟踪服务,对重点客商企业定期了解投资客商的意见、建议,帮助客商克服和解决项目实施过程中出现的困难和问题。

    第二十一条 营造良好的治安环境。凡属影响和干扰客商投资办企业和生产经营的违法行为,公安部门将坚决整治和打击。政法部门切实加强客商投资企业和客商居住地及活动场所的治安防范和安全保卫,积极主动地为投资者提供法律援助和司法保障。

    第二十二条 保障企业的水电供应。供水、供电部门非事故原因不得对企业停水、停电,因事故而停水、停电或企业提出抢修要求的,供水、供电部门须在2小时内赶到现场抢修,计划停水、停电应提前2天通知有关企业。
 
    第六章 奖励办法
 
    第二十三条 鼓励县内外人员或团体为我县引进资金、项目,对中介人员或团体按本办法给予奖励。

    第二十四条 凡引进资金到我县新办企业,可由受益单位奖励中介人员或团体,具体数额由双方协商,资金由受益单位负担。

    第二十五条 引进公益性项目和捐赠资金,可由受益单位按不高于引资额的5%奖励中介人员或团体(工作职责范围内的公职人员除外)。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对投资数额大、科技含量高及附加值高的项目,经县政府批准,可实行一厂一策,享受特别优惠。如投资者有其它特殊要求,也可采取一事一议的办法,予以解决。

    第二十七条 县内资新办民营工业、加工业企业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县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以前出台的有关规定与本办法有抵触的,一律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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