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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丰县人民政府实施行政许可监督检查制度
来源:南丰县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2008-6-27 16:9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

《南丰县人民政府实施行政许可监督检查制度》已经县政府研究通过,现予印发,请参照制定本部门、本单位实施行政许可监督检查制度,并认真贯彻执行。

                                二OO五年二月六日

南丰县人民政府实施行政许可监督检查制度

 

  第一条 为加强对行政许可行为的监督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江西省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监督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行政许可监督检查,是指县人民政府依职权对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进行监督,查处违法行为的活动。

第三条 行政许可监督检查遵循“谁许可、谁负责、谁监督”的原则。

第四条 行政许可监督检查实行县长负责制,具体工作由县法制办负责。

第五条 行政许可监督检查的主要形式:

(一)受理社会对被许可人的举报、报诉;

(二)组织联查、抽查或者指定自查;

(三)现场检查,重点调查或者专项检查;

(四)其他可以采取的监督检查形式。

第六条 设立监督检查举报电话、信箱地址等向社会公开、公示。

第七条 实施监督检查工作必须有两人以上共同进行,并出示有效证件。

第八条 实施监督检查,不得防碍被许可人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不得索取或者收受被许可人的财物,不得谋取其他利益。

第九条 行政许可受理人接到举报后,将有关材料转送县法制办负责人,由其及时对所反映和举报违法行为的有关情况进行核实、处理,并将结果告知举报人、投诉人;对举报、投诉的问题不符合实际情况的应当向举报、投诉人说明情况。举报案件处理人应当为举报、投诉人保密。

第十条 县法制办依法对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将监督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予以记录,由监督检查人员签字后归档。公众有权查阅行政机关监督检查记录。

第十一条 县法制办可以依法查阅或者要求被许可人报送有关材料;被许可人应当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材料。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或者其上级行政机关,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据职权,可以撤销行政许可:

(一)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了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二)超越法定职权作了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四)对不具备申请资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的;

(五)依法可以撤销行政许可的其他情形。

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撤销行政许可,被许可人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赔偿。依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撤销行政许可的,被许可人基于行政许可取得的利益不受保护。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办理有关行政许可的注销手续:

(一) 行政许可有效期满未延续的;

(二)赋予公民特定资格的行政许可,该公民死亡或丧失行为能力的;

(三)法定或者其他组织依法终止的;

(四)行政许可依法被撤销、撤回,或者行政许可证依法被吊销的;

(五)因不可抗力导致行政许可事项无法实施的;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行政许可的其他情形。

第十四条 被许可人存在违法行为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或报其他相关部门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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