丰府发[2005]16号
关于印发南丰县县城规划区内 农民建房暂行规定的通知
有关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有关部门:
《南丰县县城规划区内农民建房暂行规定》(以下均简称《暂行规定》)已经2005年第七次县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二OO五年八月二十四日
南丰县县城规划区内农民建房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县城规划区内农民建房管理,保证城市建设规划顺利实施,加快文明小康村建设步伐,统筹县乡和谐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江西省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江西省建筑管理条例》、《江西省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本《暂行规定》所称县城规划区,是指第三轮县城规划修编所确定的20平方公里区域,大体四至界限为:东至富溪收费站以下500米,南至南建公路,西至盱江石佛、子固公园,北至沿昌厦公路以北200米(富溪加油站至罗溪加油站段);具体范围由县政府在编制的县城建设总体规划中划定。 本《暂行规定》所称农民,是指公安机关在册的县城规划区内有农村常住户口的农业人口。
第三条 县城规划区内任何农民使用集体土地建房,都必须遵守本《暂行规定》;城镇非农业人口不得使用农村集体土地建房。
第四条 县国土局为县城规划区内农民建房的用地管理及监察机关;县建设环保局为规划和建设的管理及监察机关;琴城、市山、洽湾、莱溪等乡镇政府负责相关协调、监督及管理工作;所涉及村委会、村小组负责协助抓好本村农民建房的用地、规划、设计、建设等具体事项。
第二章 统一用地
第五条 县城规划区内农民建房,以行政村或自然村为单位,实行统一规划用地,有条件的允许多个自然村聚集统一规划用地。具体选址应按第三轮修编后的《县城建设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由县国土、建设环保部门牵头,会同所属乡镇政府、村委会、村小组,共同提出选址意见,集中报县政府审批。经县政府审批同意的农民建房用地选址意见,由县国土局、建设环保局共同汇总,依据其编制县城规划区内农民建房用地详规,经公示并广泛吸纳意见后,再上报县政府审定,并在指定的公共场所或新闻媒体上公布。 县城规划区内农民建房选址应尽量靠近现有村庄,充分利用现有宅基地、空闲地及荒山坡地,尽量不占用耕地。具体面积应按所涉及户数、人口,参照省相关规划建设用地标准(占用耕地的每户不超过120平方米、占用其它土地的每户不超过180平方米)合理划定,严禁乱铺摊子。
第六条 县城规划区内农民建房统一规划用地的使用权,由县国土部门及所属乡镇政府牵头,村委会、村小组依照规定,具体负责村民用地调整。对确需占用的少量耕地,应按程序报批,并根据占补平衡相关规定,按标准缴纳耕地开垦费、耕地占用税。
第七条 县城规划区内农民建房用地详规编制出台后,县城规划区内农民新建房屋一律按详规在本集体经济组织所指定统一用地内进行,每户村民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 申请统一规划用地外土地新建房屋的,不予批准。农户出卖、出租现有房屋后,再申请宅基地建新房的,不予批准。同时,允许县城规划区内农民利用老宅基地,对现有住房进行拆旧翻新。
第三章 统一规划
第八条 县城规划区内新村建设实行统一规划,由各村委会、村小组委托相关资质单位,抓紧完成新村平面规划,并报经县建设环保部门审查同意。未制定平面规划的,原则上暂时冻结农民新建房屋。
第九条 县城规划区内新村平面规划所需费用,主要由村委会、村小组自筹解决,有条件的乡镇政府应予以一定补助。如委托县内单位进行规划,县建设环保局应加强协调,免收相关规划费用,费用由县财政统一安排。
第十条 县城规划区内新村平面规划制定后,其农民建房应按照规划统筹安排;县建设环保部门不再批准新村外农户零星新建住房。
第四章 统一设计
第十一条 县城规划区内农民新建住房应尽可能地聘请专业单位及人员进行设计,特别是建筑跨度、跨径或高度超出规定范围的公共设施、公益工程以及二层(含二层)以上住宅,必须由具相应资质单位进行设计,或选用通用标准设计。
第十二条 县城规划区内农民建房设计图,必须经所在乡镇人民政府审查,再转报县建设环保局审核。
第五章 统一配套
第十三条 县城规划区内新村建设所涉及干线道路、水电管网、有线电视等基础设施,由相关集体经济组织出资或采取“一事一议”方式筹资,自行统一配套。
第六章 报批、施工管理及建房规费
第十四条 县城规划区内农民建房,其用地、规划、设计及施工许可等,均须依法依规报批,程序如下: (1)农户提出建房申请; (2)所属村民会议同意,村委会审查通过; (3)所属乡镇国土管理所、村镇建设规划管理所实地勘测; (4)所属乡镇政府审核同意; (5)所属乡镇村镇建设规划管理所提出规划选址意见(涉及房屋改造的,还需出具住宅危房鉴定意见),根据相关用地证明材料及定位图等,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6)县国土局审查同意后,按规定报批,并根据《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核发《建设用地批准书》; (7)县建设环保局依据《农民建房申请表》、《建设用地批准书》及有设计资质单位加盖图纸认可章的两套建筑施工图纸等资料,审核同意后发放《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 (8)建房农户向所属乡镇村镇建设规划管理所申请放线、验线,正式动工建房,未经放线、验线的,不得动工建设; (9)农民建房竣工后,由所属乡镇国土管理所、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所复核用地面积、规划及设计实施情况,县政府委托相关职能部门核发《集体土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 各相关乡镇、部门在办理农民建房申请及有关事项时,必须公开办理时限,加快办理效率,接受农民监督。
第十五条 县城规划区内新村建设项目中,凡投资30万元以下或单体建筑面积300平方米以下的工程,可不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单体建筑面积1000平方米以上的住宅项目,必须实行工程监理和安全监督;单体建筑面积1000平方米以上或造价超过50万元的工程,必须招投标建设。
第十六条 县城规划区内农民新村建设必须按设计图纸施工,不得擅改;确需修改的,须经所属乡镇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所和原设计单位同意,出具变更通知单及图纸。所有工程均须办理质量监督手续,竣工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第十七条 县城规划区内农民建房所涉及政策性规费,按有关政策规定收取,给予适当优惠;所涉及服务性收费,优惠额一般不低于规定标准的30%。县国土、建设环保等部门在办理县城规划区内农民建房手续中,要公布相关收费项目、标准、依据、批准机关、委托机关等,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票据,不得乱收费、搭车收费或为其他部门代收规费。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 县城规划区内村民未经批准或采取欺骗手段批准,以及非法占用土地建房的,由县国土部门依法制止,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自行拆除新建房屋;对制止不了的,县国土部门应申请县法院,由县法院依法组织强行拆除。对拒绝、阻碍公务执行的,依照有关规定予以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 县城规划区内农民建房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违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定建设,由县建设环保部门依法制止,责令停止建设,限期自行拆除;影响规划尚可改正的,责令限期改正,补办相关证照,并可处以土建工程总价3%--5%罚款。对应取得而未取得《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的,责令停工,并可处以工程造价1%--2%的罚款。对难以制止、逾期不自动拆除违规建房的,县建设环保部门应申请县法院,由县法院依法组织强行拆除。对拒绝、阻碍公务执行的,依照有关规定予以严惩;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 相关部门、乡镇政府及县城规划区内村委会、村小组,应加强协作,共同依法抓好农民建房工作的综合引导、协调和监管。工作不力的,将依据责任划分,严格追究相关责任;徇私舞弊、弄虚作假、滥用职权乱批土地、建设许可证照的,据情节分别予以通报批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县城规划区原有农民建房的管理规定,与本《暂行规定》相抵触的,一律无效,以本《暂行规定》为准。
第二十二条 本《暂行规定》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由县国土局、建设环保局分别负责解释。
主题词:建设 县城规划区内农民建房 暂行规定 通知 ━━━━━━━━━━━━━━━━━━━━━━━━━━━━ 抄 送:县委、县人大、县政协、县纪委、县人武部、县委各部 门、县法院、县检察院、新闻单位、群众团体 ━━━━━━━━━━━━━━━━━━━━━━━━━━━━ 南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5年8月24日印发 ━━━━━━━━━━━━━━━━━━━━━━━━━━━━ 共印50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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