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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丰县审计结果公告办法(试行)
类别:政策法规 来源:南丰县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2006-10-25 16:3

丰府办发[2006]16号

南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南丰县审计结果公告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工业园区管委、县政府各部门:

  《南丰县审计结果公告办法(试行)》已经2006年县政府第十一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落实。

                              二OO六年八月十六日

南丰县审计结果公告办法(试行)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国家审计署《审计机关公布审计结果准则》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审计结果,是指审计机关实施审计后,出具的审计报告、专项审计(或调查)报告、审计决定书等结论性文书所反映的内容。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审计结果公告,是指审计机关以广播、电视、报纸、新闻发布会、公报、公告、政府电子网、互联网等形式,向社会公众公开审计管辖范围内重要审计事项的结果,以及被审计对象的审计决定和整改情况。

 第四条  审计结果公告可以将若干个审计项目形成综合性报告予以公告,也可以单个审计项目或者某 一审计项目中的某一审计事项进行公告。

  第五条  审计结果公告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一)本级预算执行情况和其它财政收支的审计结果;
  (二)行政机关、事业组织和使用财政资金的其它事业组织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的审计结果;
  (三)国有资本占控股地位或主导地位的企业资产、负债、损益的审计结果;
  (四)有关行业或者专项资金的审计结果;
  (五)有关经济责任审计结果;
  (六)政府投资和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的审计结果;
  (七)县政府或上级审计机关要求向社会公布的审计结果;
  (八)被审计单位的整改情况;
  (九)法律、法规规定应向社会公布的其它审计结果。

  第六条  审计结果公告应当履行下列审批程序:
  (一)本级预算执行和其它财政收支的审计结果需要公告的,须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同意;
  (二)向县政府呈报的重要审计事项的审计结果需要公告的,应在呈送的报告中向县政府说明,经县长批准后,予以公告;
  (三)有关经济责任审计结果需要公告的,在征得委托机关同意后,予以公告;
  (四)其它审计事项的审计结果需要公告,经县审计局研究决定和县审计局主要负责人审批同意后,予以公告。

  第七条  县审计局向社会公告审计结果,可以不再征求被审计单位意见,但应当充分估计可能产生的影响。

  第八条  审计结果公告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适当、建议有效、评估客观公正;
  (二)在审计报告、专项审计(或调查)报告、审计决定等相关审计结论文件生效后进行;
  (三)保守国家秘密和被审计单位及相关单位的商业秘密;
  (四)涉及不宜公告内容的,必须对相关内容进行删除或者修改。

  第九条  凡对外公告的审计结果,必须履行规定的审批手续,经过县审计局局长办公会议研究同意后,方能对外公告。未经批准擅自发布审计结果公告的,将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条  审计结果对外公告后,发现有重大错误并造成不良后果的,应及时予以公告更正,并视责任大小和情节轻重,给予有关责任人相应的行政处分。

  第十一条  县审计局法制监察股负责审计结果公告的具体组织工作,相关业务股负责审计结果公告后的咨询服务工作。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县审计局负责解释。


主题词:审计  公告  办法   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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抄  送:县委办、县人大办、县政协办、县纪委办、县人武部
         政工科、县委各部门、 县法院、县检察院、各群众团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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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6年8月16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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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共印120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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