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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丰县农村公路改造工程实施办法
类别:政策法规 来源:南丰县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2006-10-25 15:13

丰府办发[2006] 17号

 南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南丰县农村公路改造工程
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工业园区管委,县政府有关部门:

  《南丰县农村公路改造工程实施办法》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O六年九月一日

南丰县农村公路改造工程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十一五”期间我县农村公路改造工程建设管理,确保工程质量,按期完成国家下达我县的2006—2010年农村公路改造工程建设任务,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有关农村公路改造工程管理办法,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十一五”期间国家发改委和交通部共同投入我县,对通乡(镇)公路、通建制村公路进行路面硬化改造,铺筑水泥路面的补助项目。
  通乡(镇)公路是指县城通达乡(镇)或干线公路连接乡(镇)以及连接乡(镇)与乡(镇)之间的公路。
  通建制村公路是指由乡(镇)通建制村或干线公路连接建制村以及由一个或经多个建制村连接国、省、县乡的公路。

  第二条 农村公路改造工程实行分级、分类管理,遵循权责一致的原则,履行符合省、市、县农村公路改造工程特点的建设程序。

  第三条 实施农村公路改造工程的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建设单位、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均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承担相应责任。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四条 成立南丰县农村公路改造工程领导小组,由县政府副县长邱九宽任组长,县发改委主任曾水旺、县交通局局长廖雄志为副组长,县财政局副局长严银才、县公路分局副局长张健扬、县国土局副局长饶八根、县稽查征费所所长李涛、县建设局副局长王建华为成员。领导小组负责决定、协调和解决农村公路改造过程中的重大事项。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县交通局),由廖雄志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办公室主要负责农村公路改造工程的管理、协调、监督和指导,组织对工程进度、资金使用等进行检查,总结交流经验,收集整理和反馈建议信息。各乡(镇)要成立相应机构,履行相应职责。

  第五条 县发改委负责全县农村公路改造工程的前期工作,协调、督促配套资金落实等工作。

  第六条 县交通部门具体负责全县农村公路改造工程的实施、工程管理和现场质量监督。

  第七条 乡道可由当地乡(镇)政府作为业主,村道可由所在村委会作为业主,项目业主单位的主管领导为项目责任人。

  第三章 计划及前期工作管理

  第八条 县交通局、县发改委根据各乡(镇)上报计划和《抚州市“十一五”农村公路改造工程计划》,提出全县的年度农村公路改造计划,联合报送市发改委、市交通局。

  第九条 乡(镇)政府上报计划项目,必须以乡(镇)文件形式,由乡(镇)长签发上报;县交通局提出县级行业审查意见;县发改委审定后,会同县交通局联合上报市发改委、市交通局。

  第十条 各乡(镇)上报要求列入国家农村公路改造年度投资计划的项目,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己纳入国家五年建设计划;
  2、已完成项目前期工作,具备开工条件;
  3、基本落实建设单位和配套资金;
  4、己下达的计划项目全面实施,进展顺利。

  第十一条 农村公路改造工程应选择具备相应测设资质的勘测单位,施工图设计(一阶段)上报市交通局审批;需二阶段设计的,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需上报市发改委、市交通局审批。

  第十二条 农村公路改造工程项目资金由中央资金、省级配套资金、市级和县级配套资金、以及乡(镇)、村和受益农民群众共同筹集。
  中央资金补助标准:10万元/公里
  省级配套资金补助标准:1万元/公里,新建30米—100米桥隧补助3000元/米,新建100米(含100米)以上桥隧补助4000元/米。
  市级配套资金补助标准:2万元/公里。
  县级财政配套资金补助标准:2万元/公里。
  对于其它类的农村公路改建项目(通达工程、省补助的农村水泥路等),资金补助标准仍按抚府发[2003]37号、[2005]10号文件执行。

  第十三条 各乡(镇)要按照《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办法》(交通部2006年第3号令)的规定,遵循“因地制宜、量力而行”的原则,确定本地区农村公路改造工程的技术标准。县道和乡道要按照等级公路标准建设;村道的建设标准特别是路基、路面宽度,应根据当地实际需要和经济条件确定,具体可按照《江西省农村公路建设技术要求(暂行)》执行;严格控制工程造价,严禁多头、重复申报建设项目。

  第四章 工程组织与管理

  第十四条 县交通局、县发改委要做积极落实涉及农村公路改造建设的各项政策规定,确保工程顺利进行。

  第十五条 县交通局要加强农村公路改造工程的现场质量监督和施工管理。

  第十六条 全县农村公路改造工程实行月报告制度。各乡(镇)要在每月25日之前,将本地农村公路改造工程建设进度、资金到位报表及其它有关情况,报县农村公路改造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总后上报市有关单位。

  第十七条 严格执行己下达的改造工程项目计划,不得擅自变更或减小建设规模,降低建设标准;对农村公路改造工程建设中出现的重大问题,要及时报告。

  第十八条 农村公路改造工程要按照《招投标法》,根据农村公路特点组织招投标,规模较大的通乡(镇)公路改造实行“打捆招投标”。县发改委、县交通局负责农村公路改造工程招投标过程的行政监督;县交通局要依据有关规定和标准,强化项目建设监管,确保工程质量。
  根据工作需要,县交通局可组建监理组,对全县农村公路改造工程建设进行监理,监理费按国家有关标准收取。监理组要切实加大对项目业主的技术指导和服务,调动当地“三老”积极性,充分发挥项目业主的现场质量把关作用。

  第十九条 工程项目完工后,各乡(镇)在做好工程自验后向县交通局申请验收。县交通局会同有关部门验收后,按照交通部、省交通厅验收管理办法,准备工程验收的有关文件资料报市交通局,进行一阶段交工和竣工验收。

  第五章 建设资金管理

  第二十条 各乡(镇)要严格执行国债资金(中央预算内投资)和车购税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确保农村公路改造工程建设资金专款专用,全部用于工程直接费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提取工程咨询、审查、管理、监督等费用,严禁截留、挤占、挪用和超范围使用项目建设资金。

  第二十一条 要按项目分级设立国债(中央预算内投资)和中央专项基金帐户,实行专户存储、单独建帐、单独核算;要规范资金使用管理,加强国债(中央预算内投资)资金、车购税资金使用的全过程监督,切实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二十二条 省、市、县补助配套资金只能用于工程建设,采用“以奖代补”的方式进行补助。具体在项目完工验收后,根据验收工程量,由县交通局按要求上报上级有关部门。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未涉及的有关方面,按照国家、省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办理。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主题词:交通 农村公路 实施办法 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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抄送:县委办、县人大办、县政协办、县纪委办、县人武部政工科
      县委各部门、县法院、县检察院、市农村公路改造工程领导
      小组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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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6年9月1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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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共印50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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