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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丰县人民政府工作规则
类别:政策法规 来源:南丰县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2006-10-25 15:8

丰府发[2005]1号

关于印发南丰县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

  《南丰县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已经2004年12月31日召开的第十次县政府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印发。本规则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二OO五年一月十日

南丰县人民政府工作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国务院工作规则》、《江西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抚州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和县人民政府工作职责,制定本规则。

  二、县人民政府工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在上级党政组织和县委的领导下,贯彻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坚持以人为本,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实行科学民主决策,坚持依法行政,加强行政监督,形成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行政管理体制,建设为民、务实、高效、清廉和法治型的政府。

  三、县人民政府组成人员要履行法律赋予的职责,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开拓创新;忠于职守,服从命令,顾全大局,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四、县人民政府各部门要依照法律和行政法规行使职权,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管理方式和工作作风,推行政务公开,推进电子政务,提高行政效能,切实贯彻县人民政府各项工作部署。

  第二章    组成人员职责

  五、县人民政府由下列人员组成:县长、副县长、县长助理、各局局长、各委办主任。

  六、县人民政府实行县长负责制,县长主持县人民政府全面工作,副县长协助县长按分工负责处理分管工作。县长助理协助县长和分管县长抓某方面的工作。

  七、常务副县长协助县长主持县人民政府日常工作。县长外出期间,由常务副县长主持县人民政府日常工作;县长和常务副县长同时外出时,则由指定的副县长主持日常工作。

  八、县人民政府办公室主任协助县长、常务副县长处理县政府日常工作,要加强调查研究,全面了解情况,当好领导的参谋助手。对县政府的文件和文字材料,要组织起草和认真审核把关。对县长、副县长布置的工作,负有督促检查和落实的责任。

  九、县人民政府各局局长、各委办主任负责本部门的工作,要充分发挥部门职能作用,坚决履行法定职责,主动研究和解决在改革、发展、稳定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县审计局在县长的领导下,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不受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第三章    实行科学民主决策

  十、县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完善群众参与、专家咨询和政府决策相结合的决策机制,健全重大决策的规则和程序,实行依法决策、科学决策和民主决策。

  十一、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财政预算、宏观调控和改革开放的政策措施、政府和社会公共管理事务、行政规范性文件、大型项目等重大决策,由县人民政府全体会议或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十二、县人民政府在作出重大决策前,根据需要通过召开座谈会或书面形式,听取或征求民主党派、群众团体、专家学者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十三、各部门提请县人民政府讨论决定的重大决策建议,必须以基础性、战略性研究或发展规划为依据,经过专家研究、咨询、中介机构的论证评估或法律分析。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一般应通过社会公示或听证会等形式听取意见和建议。

  第四章    依法行政要求

  十四、依法行政的核心是规范行政权力。县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严格按照合法行政、合理行政、程序正当、高效便民、诚实守信、权责一致的要求行使行政权力,强化责任意识,不断提高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

  十五、县人民政府根据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社会全面进步和扩大对外开放的需要,应适时依法制定政府规范性文件,同时修改或废止不相适应的规范性文件。

  十六、以县人民政府名义制发的规范性文件草案,由部门负责起草,县人民政府法制办审查同意后再提请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决定,并由县人民政府法制办报上级政府备案。各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要报县人民政府法制办备案,由县人民政府法制办审查并定期向县人民政府报告。

  十七、县人民政府和各部门规范性文件的制定,要紧密结合本县实际,严格按照《江西省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的要求进行,所制文件做到主体合法、依据合法、内容合法,提高规范性文件的质量和适用性、权威性。

  十八、要按照权利与责任紧密挂钩,权利与利益彻底脱钩的原则,理顺行政执法体制,科学配置执法力量。严格实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和执法过错追究制,坚决克服和防止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徇私枉法等不作为或乱作为的现象。各行政执法部门要认真履行法定职责,依法加强管理,妥善处理各种矛盾和问题,不允许将矛盾上交。

  第五章    工作安排布局

  十九、县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加强工作的计划性、系统性和预见性,搞好年度工作安排布局,并根据形势和任务的变化及时作出调整。

  二十、县人民政府提出年度重点工作目标,确定需要讨论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县人民政府召开的全县性会议和制发的公文等事项,形成县人民政府年度工作安排布局,主要以当年初县人代会通过的《政府工作报告》形式下发执行。

  二十一、县人民政府提出的年度重点工作目标,包括全县经济和社会发展目标、为人民群众办实事的目标等,各部门、各乡(镇)人民政府都必须据此作出工作进度安排,定期调度。工作上出现新的情况和问题,要及时报告,确保县人民政府的目标任务圆满完成。

  第六章    行政效能

  二十二、县人民政府和各部门要根据各自的职责,建立责任明确、协调有序、运行高效的工作机制。要自觉弘扬求真务实的精神,坚持实事求是,按经济规律办事,坚持理性操作。决不能当宏观领导,工作粗疏,凭空决策,脱离实际。

  二十三、属于各副县长分管工作范围内的事,由分管副县长全权负责,并认真和大胆地抓好。工作范围内重要情况和重大事件,要及时向县长报告。对于带方针政策性的问题和全局性的问题,要认真调查研究,向县长提出解决问题的建议;涉及其他副县长分管的工作,要同有关副县长商量决定。

  二十四、对情况复杂、落实难度较大的重要工作,县人民政府领导成员要亲自抓落实,不搞层层批办。对跨部门或职能交叉的重要工作,分管副县长难以协调解决的,要提出明确意见,并及时提交县长、常务副县长或经县人民政府有关会议进行协调落实。

  二十五、县人民政府分管副县长工作范围内召开的协调会,原则上必须由县人民政府分管副县长亲自主持。特殊情况下,受县长和分管副县长委托,县人民政府办主任也可代县人民政府主持协调会。县人民政府召开的协调会,有关部门参加时,要充分发表意见,如在协调会上把握不准的,会后要立即向会议主持人提供书面意见。要提倡领导现场办公,面对面解决问题,防止久拖不决的现象和官僚作风的产生。

  二十六、县人民政府各部门职责范围内的事,任何部门不得相互推诿、敷衍塞责,不得回避和上交矛盾。对有时间要求的事,要急事急办,特事特办。

  二十七、坚持按制度和程序办事,克服工作中的随意性,杜绝多头请示、越级汇报的现象发生。要严格执行县人民政府和各部门制定的工作制度和工作程序,特别是人事制度、民主决策制度、招投标制度和项目审批程序、土地出让程序、办文办事程序等,确保各项工作规范、有序和高效运行。

  二十八、县人民政府各部门的年终总结,应于年底前书面报告县人民政府分管副县长。各部门年度工作计划和实施情况,应定期向县人民政府县长、分管副县长报告。各部门在行使职权和作出决策时,对可能产生或已经产生的在全县范围内有重大影响的事件,应及时报告县人民政府县长、分管副县长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十九、实行领导亲自抓落实责任制。凡列入督查的重大决策和重要工作部署,实行领导和部门责任制,一级对一级负责。县人民政府分管副县长对涉及分管部门列入督办的重点工作应提出明确的落实质量、时限要求,责任到人,并且要跟踪问效,发现问题及时解决,并督促及时向县人民政府报告落实情况。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要加强对县人民政府布置的各项工作的督促检查,确保政令畅通。

  第七章    行政监督

  三十、县人民政府要自觉接受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监督,向其报告工作、接受质询;接受县政协的民主监督,虚心听取意见和建议。

  三十一、各部门要按照行政诉讼法及有关法律规定,接受司法监督;同时要自觉接受监察、审计等部门的专项监督。对司法监督和专项监督中发现的问题,要认真查处和整改并向县人民政府报告。

  三十二、加强行政系统内部监督。上级行政机关通过行政复议案件的审理、行政许可的监督检查和规范性文件备案制度,及时发现并纠正下级行政机关违法或不当的抽象行政行为和具体行政行为,下级政府和政府各部门有权对县人民政府及各部门的工作提出批评、意见和建议。

  三十三、县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重视人民群众来信来访工作,进一步完善信访制度,确保信访渠道的畅通;县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及各部门负责人要亲自处理群众来信来访,对群众提出的合理合法要求及时解决。

  三十四、县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接受舆论和群众的监督,重视新闻媒体报道和反映的工作中的问题。对重大问题,各部门要积极主动地查处和整改,并向县人民政府报告。要全面推行政务公开,发布政务信息,便于群众知情 、参与和监督。要重视群众和其他组织通过多种方式对行政行为实施的监督。

  第八章    会议制度

  三十五、县人民政府实行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县长办公会议、党组会议、乡(镇)长会议制度。

  三十六、县人民政府全体会议由县长、副县长、各政府组成部门主要负责人组成,根据需要可吸收部门副职、乡(镇)长或条管部门主要负责人列席 。会议由县长或县长委托常务副县长召集并主持,一般每年召开一至二次。会议主要内容:
     (一)传达贯彻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 政府的重要指示、决定和工作部署;
     (二)决定和部署县人民政府的重要工作;
     (三)报告县人民政府的工作;
     (四)通报全县政治经济情况,协调各部门工作;
     (五)讨论通过按法律规定需要由县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决定的事项。

  三十七、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由县长、副县长、县人民政府办公室主任组成,县监察局局长、法制办主任列席,根据会议内容吸收有关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主要负责同志列席。会议由县长或县长委托常务副县长召集并主持,一般每月召开一至二次,不定期召开。会议主要内容:
    (一)传达和研究贯彻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和县委的指示、决定以及重要会议精神;
    (二)分析形势,互通情况,总结工作,讨论县人民政府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三)讨论决定报请市政府和县委审定的重要事项;
    (四)讨论提请县人民代表大会或县人大常委会审议的议案;
    (五)讨论决定县人民政府的重要文件以及各部门和乡(镇)请示的重要事项;
    (六)准备县人民政府全体会议的议题;
    (七)听取县人民政府各部门所主管业务工作的重要情况汇报。

  三十八、县长办公会议由县长、副县长、县人民政府办公室主任、副主任组成,根据会议内容吸收有关部门负责同志列席。县长或县长委托常务副县长召集并主持县长办公会议,研究处理县人民政府日常工作的重要问题。县长办公会议根据需要不定期召开。会议主要内容:
   (一)讨论决定以县人民政府名义下发的文件;
   (二)讨论由各副县长提出的需要集体研究决定的事项;
   (三)按规定应提交县长办公会议决议的事项。

  三十九、县人民政府党组会议由党组书记、副书记、党组成员组成。由党组书记或党组副书记召集。会议主要内容:
    1、依照法律程序和有关规定任免干部;
    2、关于党的建设的有关问题;
    3、政府党组民主生活会。

  四十、县人民政府不定期召开乡(镇)长会、工作协调会、调度会、现场办公会,由县长或分管副县长召集。会议主要内容:
    (一)部署政府工作,并就一些重大问题征求意见;
    (二)掌握工作进度,及时了解承办部门的工作进展情况,了解决策执行情况,催促落实,防止和克服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的现象;
    (三)检查工作质量,对工作进展情况进行定性定量分析检查,防止和纠正执行中可能出现的各种偏差;
    (四)现场了解和解决实际问题,提高工作效率。

  四十一、县人民政府全体会议议题由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确定;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县长办公会议、乡(镇)长会议的议题,由主持人确定。会议组织工作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

  四十二、各部门需要向县人民政府会议汇报的问题及提交县人民政府会议研究决定的事项或文件,应由分管副县长审定,并呈报县长同意。凡属县人民政府分管领导职责范围内的事项,要本着“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积极主动地处理,一般问题不上会讨论。属规范性文件的议题,还应由县人民政府法制办事先审核把关。凡涉及有关部门和乡镇自行会商而不能统一意见的问题,会前先由分管副县长召集有关部门进行协调,并提出明确具体的意见。对协调未形成一致意见的,可列出各方理据,会前向会议主持人报告。涉及重大问题,会前应与县长或有关副县长衔接,如争议较大,难以形成统一意见的,可再论证、再协调,统一意见后上会。对事前未经会商和未提出具体意见的,不予提交会议讨论。除特殊情况外,原则上不搞临时动议。各部门向县人民政府会议汇报问题,要形成书面材料或简要的汇报提纲,按要求提前一天以上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县人民政府会议均作会议记录,县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和县长办公会议必须编印会议纪要。会议讨论决定的问题和需要传达的事项,要以正式文件或纪要为准 ,并按规定的范围传达。宜于公开的,应及时报道和公开。对曾由县人民政府全体会议或常务会议作过决定或下过文件,属落实过程中出现的问题,一般不再上会讨论,由县人民政府分管领导全权负责处理。

  四十三、县人民政府各种会议召开时,会议组成人员、列席人员必须按时到会,列 席县人民政府会议应限于通知的人员,更换参会人员须在会前征得会议主持人同意。涉及的议题必须由部门主要负责人汇报,未经批准或无特殊情况的,不得指派副职代理。

  四十四、凡以县人民政府名义,由各部门组织召开的各类全县性会议,都必须履行审批手续。会议召开之前,各部门必须以书面形式向县人民政府报送召开会议的请示,请示内容应包括:会议目的、会议主要内容、会议时间、地点、参会人员以及会议议程等。需要乡(镇)长参加的全县性会议,先经政府办公室主任审查,送分管副县长审核后报县长审批;需要副乡(镇)长参加的会议,先由办公室主任审查,再报分管副县长审批。凡需县人民政府领导参会,并在会上讲话的,会议组织单位或部门必须事先征得领导本人同意,并于一星期前将讲话稿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审阅。
四十五、县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召开会议要贯彻精简、高效、节约的原则,尽量压缩会议时间,减少会议人员,尽可能采用快捷、高效、节约的会议形式。

  第九章    公文审批

  四十六、县人民政府各部门和各乡镇政府报送县人民政府审批的公文,应当符合《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的有关规定。除县人民政府领导同意交办的事项和必须报送的秘密事项外,一般不直接送县人民政府领导审批,更不能同时分别直接送县人民政府各领导审批。各部门报送县人民政府的请示性公文,部门间如有分歧意见,主办部门的主要负责人要主动协商,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应列出各方理据,提出办理建议。

  四十七、县人民政府各部门、各乡镇报送县人民政府审批的公文,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按县人民政府领导分工呈批,重要事项报县长审批。对需要行文的,办公室要加快办理,原则上在县人民政府领导作出批示后3个工作日之内完成,并报经审签后发出;如遇县人民政府领导出差等情况,可采取电话请示、委托签发等方式办理。

  四十八、凡以县人民政府名义发文,先经办公室主任审核后,一般的由分管副县长签发;属重大问题,由分管副县长审核后送县长或县长委托常务副县长签发。

  四十九、向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及其各部门和县委的请示报告等文件,由分管副县长审核后,呈县长签发。

  五十、以县人民政府名义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草案和提请县人大常委会审议的规范性文件草案,由县人民政府法制办审核、修改,经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后,呈县长签发。

  五十一、县人民政府发布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决定、命令,向县人大或其常务委员会提出的建议、议案,人事任免事项,由县长签发。

  五十二、县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县长办公会议纪要由常务副县长审阅后,呈报县长签发;经县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的事项,需要下发文件或批复和抄告的,由分管副县长审核后,报送常务副县长签发。

  五十三、经县人民政府有关会议讨论同意的或经县人民政府领导授权的上报或下发文件,由办公室主任签发,文中应冠以“经县人民政府批准(研究、同意)”或“经县人民政府领导同意”等字样。

  五十四、县人民政府各部门及各乡镇报送有关投资、财政、机构、编制、土地、审计项目计划方面的问题,需县人民政府审批的,经有关部门审查后,由县长审批,特别重大的问题要经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或县长办公会议审定。具体规定如下:
  (一)全县每年年度预决算、财政收支审计报告,由分管副县长审核、县长同意后提交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讨论。
  (二)全县中长期和年度国民经济、社会发展计划草案、审计项目计划,经分管副县长审核、县长同意后提交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讨论。
  (三)涉及机构、编制和人事管理的事项,按照《中共南丰县委、南丰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机构编制管理和人事调配工作的暂行规定》(丰办发[2003]3号)执行。
  (四)县人民政府各部门、各乡镇政府报送请示的转发、批复或抄告,凡不涉及人、财、物、土地和政策调整的事项,由分管副县长审核后,报送常务副县长签发。涉及人、财、物、土地和政策调整的事项,由分管副县长审核后,报送县长签发。
  (五)对县财政预算内外资金,需要县政府抄告或批复执行的,由常务副县长审阅后,报送县长审批。对经常性的项目资金管理,按照《南丰县人民政府关于将财政性专项资金纳入县会计统一核算中心管理的暂行办法》(丰府发[2003]1号)执行。

  五十五、以县人民政府党组名义行文的,由县人民政府党组书记签发。

  五十六、县人民政府各部门、各乡镇政府向县人民政府的请示或报告,行文务求规范,对越级报文、未经部门、单位领导签发或不规范公文,县人民政府办公室一律不予收文;未经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按收文程序呈送的公文,县人民政府领导一律不予批办。

  五十七、县人民政府各部门要认真履行各自的行政职责,属部门职权内的事务,由部门自行发文,不得要求县人民政府批转或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要尽量减少联发文件,确有必要联合发文的,应明确主办部门,讲求实效、时效。县人民政府各部门需以县人民政府或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名义发(批转)文的,要有部门领导人核稿签名,由分管副县长签发,文件要言简意赅,文字通顺,字迹清楚,准确无误,不与上级精神相抵触。

  第十章    作风纪律

  五十八、县人民政府领导同志要从维护班子的整体功能和人民的根本利益出发,光明磊落,坦诚相见,互相信任、互相尊重、互相支持。对交叉的工作要主动、及时沟通。有利的事不争,棘手的事不推,增强班子的互补性和整体合力。

  五十九、县人民政府领导同志要作学习的表率,密切关注国际国内经济、社会、科技等方面发展变化的新趋势,不断充实新知识,丰富新经验。县人民政府通过举办讲座等方式,组织学习经济、科技、法律和现代管理等方面知识。县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及各部门负责人参加,原则上二个月安排一次。

  六十、县人民政府领导同志要深入基层调查研究,指导工作,解决实际问题。下基层要减少陪同人员和随行人员,简化接待,轻车简从。

  六十一、县人民政府领导同志一般不为各部门和地方的会议活动发贺信、贺电,不题词。因特殊情况需要发贺信、贺电和题词,一般不公开发表。

  六十二、县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内事活动的宣传报道要从严掌握。县人民政府组织或经县人民政府批准的有影响的会议和活动,要按经审定的方案进行新闻报道。县人民政府领导同志下基层调查研究、考察工作,需要新闻报道的,按有关规定办理。

  六十三、县人民政府组成人员要严格遵守中央有关廉政建设的规定,严格要求亲属和身边的工作人员,不得利用特殊身份拉关系、谋私利。全县人民政府系统的所有工作人员必须做到“九禁”,即禁止打牌赌博;禁止收受红包;禁止上班时间上网娱乐;禁止工作日中餐喝酒(接待县外来客除外);禁止用公款相互宴请;禁止在用人问题和土地、工程招投标问题上优亲厚友和乱打招呼乱批条子;禁止利用职务侵犯群众利益;禁止县乡领导干部下基层迎来送往;禁止领导干部“走读”现象等。县人民政府及县直各部门领导必须率先垂范。

  六十四、县人民政府组成人员必须坚决执行县人民政府的决定,如有不同意见可在县人民政府内部提出,在没有重新作出决定前,不得有任何与县人民政府决定相违背的言论和行为;代表县人民政府发表讲话或文章,以及个人发表涉及未经县人民政府研究决定的重大问题及事项的讲话或文章,事先须经县人民政府同意。

  六十五、各部门要严格执行请示报告制度,下列事项必须向县人民政府请示报告:
  (一)制定和出台全县性的重大政策和改革措施;
  (二)各类专项经费和政府性基金的安排和使用;
  (三)涉及全县性的机构、编制、人事问题;
  (四)国有资产处置和用国有资产提供担保;
  (五)向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报告的重大项目和重大事项;
  (六)涉及广大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和社会稳定的问题。
  凡遇重大事件、重大事故或突发性事件发生,要采取果断措施进行处理,并在发生后2小时内口头向县人民政府报告,在24小时内以书面形式报告,报告的内容应包括: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起因、事态情况,处理措施和事件发展趋势的分析以及下一步将采取的主要对策与建议等,一时搞不清楚的,可分次连续上报。上报的情况必须实事求是,务求准确详实,不夸大,不缩小,不掩饰,不作假。

  六十六、县人民政府副县长、县长助理因事离开南丰,应当在事前向县长报告,并把外出的时间、前往的地点、联系方式等有关事项通知县人民政府办公室,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通报其他县人民政府领导同志。
  各部门主要负责同志离开南丰外出,要及时向县人民政府分管副县长报告,同时应向县人民政府主要领导报告。

  六十七、县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规范行政行为,增强服务观念,强化责任意识,树立规范服务、清正廉洁、从严治政的新风。对职权范围内的事项,要坚持原则,按程序和时限积极主动地办理。对因推诿、拖延等官僚作风造成不良影响和损失的,要追究责任;对越权办事,以权谋私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要严肃查处。

主题词:政务   县政府工作   规则   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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抄  送:县委、县人大、县政协、县纪委、县人武部、县委各部门、
        县法院、县检察院、群众团体、新闻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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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5年1月10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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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共印120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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