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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州市招标投标市场管理暂行办法
类别:招标采购 来源:南丰县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2006-11-1 23:31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下简称招标投标法)和《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国务院有关部门实施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的职责分工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0]34号)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为了规范招标投标活动,清除地区封锁和行业保护,建立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市场秩序,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按照职责分工,市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分别负责本行业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具体监管工作,由其下设的招标投标管理机构负责。

  第三条  凡进入招投标市场的交易各方都应严格依法办事,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依照本办法的规定进行活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扰乱招投标市场秩序。
 
  第二章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
 
  第四条  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共安全的基础设施项目:
  (一)  煤炭、电力等能源项目;
  (二)  公路、管道、水运及其他交通运输项目;
  (三)  邮政、通信、信息网络等邮电通讯等项目;
  (四)  防洪、灌溉、排涝、引(供)水、水土保持、水利枢纽等水利项目;
  (五) 道路、桥梁、污水排放及处理、垃圾处理、地下管道等城市设施项目;
  (六)  生态环境保护项目;
  (七)  其他基础设施项目。

  第五条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公用事业项目:
  (一)  供水、供电、供气等市政工程项目;
  (二)  科技、教育、文化、体育、旅游、卫生、社会福利项目;
  (三)  商品住宅、包括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
  (四)  其他公用事业项目。

  第六条国有资金投资项目:
  (一)  使用各级财政预算资金的项目;
  (二)  使用纳入财政管理的各种政府性专项建设基金的项目;
  (三) 使用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自有资金,并且国有资产投资者实际拥有控制权的项目。

  第七条 国家融资项目:
  (一)  使用国家发行债券所筹资金的项目;
  (二)  使用国家对外借款或者担保所筹资金的项目;
  (三)  使用国家政策性贷款的项目;
  (四)  国家授权投资主体融资的项目;
  (五)  国家特许的融资的项目。

  第八条 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资金的项目:
  (一)  使用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等国际组织贷款资金的项目;
  (二)  使用外国政府及其机构贷款资金的项目;
  (三)  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援助资金的项目。

  第九条 凡在规定招投标范围内的各类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的采购,凡达到下列规模标准的,都必须进行招标:
  (一)  工程建设总投资在50万元以上的;
  (二)  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5万元以上;
  (三) 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万元以上的。
 
  第三章 招   标
 
  第十条 填写招标情况告知书和交纳场地、服务费:
  (一) 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应当在招标市场进行交易,招标人应填写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情况告知书,并呈报行政监督机关和监察机关;
  (二) 为使招投标市场工作有效运行,为交易各方工作提供相关服务,市招标投标领导小组可按规定向投标人收取适当的场地费和服务费。

  第十一条 招标人可以根据招标项目本身的要求在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中,要求潜在投标人提供有关资质证明文件和业绩情况,并对潜在投标人进行资质审查。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不得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

  第十二条 坚决制止以推行招标投标为名强化地区封锁和行业保护行为。在招标投标活动中,对投标人的资格审查条件和评标标准应一视同仁,不得因地域、行业、所有制不同而加以歧视,不得以获得本地区、本行业奖项作为中标条件或者评标加分条件。禁止人为划小标段,限制外地企业、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参加投标。中标项目分包,严格限定在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要挟、暗示中标人分包部分工程给本地区、本行业的承包商、供货商。

  第十三条 招标的方式: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一)  招标人采用公开招标的,应当依法在《抚州日报》和《抚州市人民政府网站》(http:www.jxfz.gov.cn)等媒体上发布招标公告。招标公告应载明招标人的名称和地址、招标项目的性质、数量、实施地点和时间以及获取招标文件的办法等事项。

  (二)  在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中,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应公开招标。

  (三)  招标人依法采用邀请招标的,应当向三上具备承担招标项目能力、资信良好的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出邀请书。

  (四)  省、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重点项目,需要进行邀请招标的,需经计划部门呈报省、市人民政府批准,方可进行邀请招标。

  (五)  招标项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的,应当先履行项目审批手续,取得批准。

  第十四条 招标形式:自行招标和委托招标 。

  (一)   自行招标:招标人自行办理招标事宜,应当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的能力,具体包括:
  1、 具有项目法人资格(或法人资格);
  2、 具有与招标项目规模和复杂程度相适应的工程技术、概预算、财务和工程管理等方面专业技术力量;
  3、 有从事同类工程建设项目招标的经验;
  4、 设有专门的招标机构或者拥有3名以上专职招标业务人员;
5、熟悉和掌握招标投标法及有关法规规章。

  符合规定的招标人可以自行办理招标事宜,但应经计划部门核准,向行政监督部门备案。

  (二)   委托招标:

  招标人有权自行选择招标代理机构,委托其办理招标事宜。招标代理机构必须是依法设立、从事招标代理业务并提供相关服务的社会中介组织,并且必须具备:
  1、 有从事招标代理业务的营业场所和相应资金;
  2、 有能够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的相应专业力量。

  (三)   招标人应当根据招标项目的特点和需要编制招标文件。招标文件应当包括招标项目的技术要求、对投标人资格审查的标准、投标报价要求和评标标准等所有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以及拟签订合同的主要条款。

  (四)   招标人可以组织潜在投标人踏勘项目现场,并对招标文件进行答疑。

  (五)   招标人应当确定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所需要的合理时间;但是,依法必须进行进行招标的项目,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国家和省规定额度以上必须招标的工程最短不得少于20日,国家和省规定额度以下实行招标的其他工程不得少于10日。
 
  第四章 投   标
 
  第十五条 投标人应当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能力;国家有关规定对投标人资格条件或者招标文件对投标人资格条件有规定的,投标人应当具备规定的资格条件。

  第十六条 投标人参加投标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投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截止时间前,将投标文件送达投标地点。招标人收到文件后,应签收保存,不得开启,投标人不得少于三家(个),否则应重新招标。

  第十七条 投标人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可以补充、修改或者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并书面通知招标人。补充、修改的内容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第十八条 投标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标报价,不得排挤其他投标人公平竞争,不得损害招标人或其他投人的合法权益。

  第十九条 投标人不得以低于成本的报价竞标,不得以其他人名义投标或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

  第二十条 投标人投标前应向招标人交纳一定的投标保证金。
 
  第五章 开标、评标、中标
 
  第二十一条 为了规范评标活动,保证评标的公开、公平、公正,维护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评标工作由招标人主持,整个评标工作必须在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和监察部门的监督下进行。

  第二十二条 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负责依法组建,负责评标活动。评标委员会应由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熟悉相关业务的代表,以及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专家成员应从市政府提供的专家库(专家应从相关专业领域工作满八年,并具有高级职称或者同等专业水平;熟悉有关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并具有与招标投标项目相关的实践经验;能够认真、公正、诚实、廉洁地履行职责)内的相关专家名单中确定。成员人数为五人以上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严格实行回避制度,项目主管部门或者行政监督部门的行政工作人员不准作为评标委员会成员参加评标、定标。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一般应于开标前确定,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在中标结果确定前应严格保密。

  第二十三条 开标应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公开进行,开标地点应当为招标文件中预先确定的地点。开标由招标人主持,邀请所有投标人参加,并由投标人或其推选代表对投标文件进行密封检查,或委托公证机构检查,确认无误后,由工作人员当众宣读投标人名称、投标价格和投标文件的主要内容,开标过程应记录存档。

  第二十四条 正确使用标底。招标人编制的标底只能依法做为防止串通投标、哄抬标价和分析报价是否合理等情况的参考,不能作为决定废标的直接依据。严格执行标底保密制度,对发现有泄露标底的违法行为,依法予以处罚,并追究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鼓励实行无标底的评标方法。

  第二十五条 评标委员会在评标过程中,必须严格按照国家计委《关于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国务院2001年第12号令)规定的程序操作,择优选定中标单位。

  第二十六条  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向招标人提出书面报告,并抄送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评标报告应如实记载:
  (一)  基本情况和数据表;
  (二)  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
  (三)  开标记录;
  (四)  符合要求的投标一览表;
  (五)  废标情况说明;
  (六)  评标标准、评标方法或者评标因素一览表;
  (七)  经评审的价格或者评分比较一览表;
  (八)  经评审的投标人排序;
  (九)  推荐的中标候选人名单与签订合同前要处理的事宜;
  (十)  澄清、说明、补正事项纪要。

  第二十七条 评标报告由评标委员会全体人员签字。对评标结论有异议的,评标委员会可书面阐述不同意见和理由。评标委员拒绝在评标报告签字且不陈述不同意见和理由的,视为同意评价结论。评标委员会应当对此作出书面说明并记录在案。

  第二十八条 招标人根据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书面评标报告和推荐的中标候选人应当限定在1-3人,并标明排列顺序。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招标人应当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或因不可抗力提出不能履行合同,或者招标文件规定应当提交履约保证金而在规定的期限内未能提交的,招标人可以确定排名第二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排名第二的中标候选人因同样原因不能签订合同的,招标人可以确定排名第三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招标人可以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

  第二十九条 中标人投标应当符合:
  (一) 能够最大限度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综合评价标准;
  (二) 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并且经评审的投标价格最低;但是投标价格低于成本的除外。

  第三十条 中标人确定后,招标人应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同时应通知未中标人,并且应在30日内签订合同。中标通告书发出后,招标人改变中标结果或中标人放弃中标的,应承担法律责任。招标人与中标人签订合同后5日内,向中标人和未中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

  第三十一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规定,该发布招标公告不发布招标公告的,该招标不招标或化整为零的,泄露秘密的,排斥或歧视潜在投标人的,串标或行贿的,违法转包的,未按规定签订合同或履行合同的,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等各种规避招标或搞假招标的人和事,由计划部门会同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的有关条款进行处罚。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为做好招投标市场的各项工作,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应密切配合,各司其职、各负其责。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计委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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