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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业医师资格考试、注册
类别:医疗卫生 来源:南丰县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2006年11月7日14:41
法定依据:
(一)1 9 9 8 年6 月2 6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 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二章考试与注册第八条到第二十条;
(二)1 9 9 9 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4 号《医师资格考试暂行办法》;
(三)1 9 8 9 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5 号《医师执业注册暂行办法》。
资格条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二章有关规定:
第九条具有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参加执业医师资格考试:(一)具有高等学校医学专业本科以上学历,在执业医师指导下,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工作;试用期满一年的。(二)取得执业助理医师执业证书后,具有高等学校医学专科学历,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工作满两年的,具有中等专业学校医学专业学历,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工作满五年的。
第十条:具有高等学校医学专科学历或者中等专科学校医学专科学历,在执业医师指导下,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试用期工作满1 年的,可以参加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
第十二条:“医师资格考试成绩合格,取得执业医师资格或者执业助理医师资格
第十三条:“国家实行医师执业注册制度。取得医师资格的,可以向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申请注册。”
办理程序:
1 、申请参加医师资格考试或助理医师资格考试的人员,应当在公告规定期限内,到户口及工作所在县(区)一级卫生局医政股报名,经市卫生局医考办及省卫生厅医考办审核合格后,参加当年医师资格实践技能考试及综合笔试。
2 、考试成绩合格的授于执业医师资格,由江西省卫生厅颁发卫生部统一印制的《执业医师证书》。
3 、取得执业医师资格拟在医疗、保健机构中执业人员,应当向批准该机构执业的县(区)卫生局申请注册。拟在预防机构中执业人员,应当向该机构的同级卫生局申请注册。拟在机关、企业和事业单位医疗机构中执业人员应向核发该机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卫生局申请注册。
4 、市、县(区)卫生局审核合格的,予以注册。
办理时限:
(一)考试:在当年国家卫生部医考办规定时间内进行;
(二)注册:注册主管部门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 0 日内进行审核,审核合格予以注册。
收费情况:依照财政部、国家计发财综字(1 9 9 9 )1 7 6 号及省赣财综字(2 0 0 0 )2 7 6 号文件规定标准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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