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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办高等教育机构(非学历部分)的设立、变更和终止
类别:学校教育 来源:南丰县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2006-10-25 15:34
(一)行政许可事项名称
民办高等教育机构(非学历部分)的设立、变更和终止
(二)行政许可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
(三)行政许可条件
1、申请举办者具有法人资格,公民个人申请办学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有必备的办学资金和稳定的经费来源;
3、法人代表或院长应当具有大学本科以上文化程度或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负责教学的院长应当具有大学本科和从事5年以上高等教育管理或高等学校教学工作经历,高级职称,年龄在70岁以下,身体健康,胜任工作;
4、有健全的机构和学校章程及规章制度;
5、有正确的办学宗旨、培养目标、教学计划和办学规模;
6、有一支政治业务素质高、业务能力强、有教师资格并具有高等学校教学工作经验的稳定的教师队伍;
7、有固定、独立、相对集中的场所、校舍与教学设施。
(四)行政许可程序流程
在受理处领取、填写和提交申请材料——受理处查验和受理并转处室办理——处室审查和提出意见——厅领导审阅——作出决定——决定交受理处——送达申请人
(五)行政许可办理期限
3个月
(六)需要提交全部材料的目录
1、申办报告;
2、论证报告和办学方案;
3、章程和制度;
4、人员证件复印件和名单;
5、资信证明复印件;
6、公证协议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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