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音像制品经营许可
类别:文化娱乐 来源:南丰县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2006-10-30 16:45
项目名称
设定依据
申报材料
审批流程
办理时限
收费标准
收费依据
法定时限
承诺时限
音像制品经营许可
《音像制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1号令)
 
1、申请报告。报告中应当载明音像制品零售、出租单位的名称、地址和经济性质或从事音像制品零售、出租业务的个人经营字号、地址;
2、音像制品零售、出租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住址或者从事音像制品零售、出租业务的个人的姓名、住址;
3、音像制品零售、出租单位或从事音像制品零售、出租业务的个人的资金来源及其合法证明、资金数额;
4、音像制品零售、出租单位经营场所的情况和使用权证明;
5、从业人员的资料;
6、消防安全合格证明文件;
7、经营管理规章。
申请单位提出申请→市文化局审核(材料齐备)→现场核查(符合法定条件)→颁证
20个工作日
15个工作日
工本费:每套20元
抚价费字
[2003]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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