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政许可事项名称
大型群众文化体育活动安全许可
二、行政许可事项依据:
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第412号令)。
2、《群众性文化体育活动治安管理办法》
行政许可实施主体:县级以上公安机关。
1、分、县局:参加人数在200人以上3000人以下。
三、行政许可条件:
1、主(承)办单位有举办大型社会活动的资质。
2、申办材料齐全、有效,活动场所符合安全标准。
四、行政许可收费项目名称及依据:无
五、行政许可时限:自受理之日起30日内完成
六、许可流程
(一)申请
1、主办单位申办人提出书面申请。
2、申请许可时申办人需提交下列材料:
(1)国家主管部门或者各级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批准文件应当注明大型社会活动的举办时间、地点、规模、内容、主办单位、协办单位和承办单位等
(2)法人资格的证明材料;
(3)场地出租单位出具的场地出租证明;
(4)举办大型社会活动的场地平面图;
(5)大型社会活动的安全保卫工作方案、应急预案、安全责任制度、安全保卫责任人的证明材料;
(6)公安机关认为其他与举办大型社会活动相关的证明材料
(二)受理
1、受理标准
(1)申请范围属本机关的职权范围;
(2)申办材料齐全、规范、有效,符合法定形式;
(3)活动场所符合安全标准。
2、受理程序
(1)对于申办材料齐全、规范、有效,举办活动场所符合安全标准的,予以受理。
(2)对申办材料不符合要求或举办场所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一次性告知申办人需补充、更改的事项、内容。
(3)申请事项不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的,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告知申办人。
(三)审查
1、标准:申办材料齐全、规范、有效。
2、程序:
(1)初审:负责行政许可事项的主管民警接到受理人员转送的全部申请材料后,对全部申请材料进行审核,需要进行实地核查的,要会同有关单位和部门进行实地核查,提出初审意见,并将初审意见连同全部申请材料报送公安机关治安管理部门主管领导审核。
(2)审核:治安部门主管领导对全部材料和主管民警的初审意见进行审核后,提出审核意见,报公安机关主管领导审批签发。
七、监督措施:
(一)建立社会公众投诉制度,对外公布投诉电话110。
(二)对投诉处理由市局、分县局的纪检、监察部门受理,做到件件有回音。
(三)实行内部监督,纳入执法办案质量考评。
(材料转自省公安厅治安总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