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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危险化学品办证的程序
类别:社会治安 来源:南丰县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2006年11月7日14:44

  第一条  《爆炸物品购买证》的办理 
  《爆炸物品购买证》只适用于民爆器材(烟花爆竹公安机关不再开具购买证) 
  市级经销民爆器材的专营单位凭①与生产厂家签订的购销合同②单位介绍信③向市局申请④由市局批准办理《爆炸物品购买证》。 

  第二条  《爆炸物品运输证》的办理 
  《爆炸物品运输证》分为民爆器材、烟花爆竹两类。 
  市级经销烟花爆竹的批发单位和经销爆破器材的专营单位凭①与生产厂家签订的购销合同②单位介绍信③由市局批准办理《爆炸物品运输证》。 

  第三条 《爆炸物品使用许可证》和《爆炸物品储存许可证》的办理 
  公安机关只负责使用单位,不负责生产、经销单位的《爆炸物品储存许可证》的办理 
  办理上述两证凭①取得了《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等证照②报辖区区、县公安机关批准③由区、县公安机关办理《爆炸物品使用许可证》和《爆炸物品储存许可证》。 

  第四条  《爆破员作业证》的办理 
  凭①爆破单位申请报告②区、县公安机关审核上报③由市局组织爆破员培训合格④由市局办理《爆破员作业证》。 

  第五条  《剧毒化学品购买证》和《剧毒化学品运输证》的办理 
  剧毒化学品使用单位凭①单位介绍信②辖区内区、县公安机关批准③区、县公安机关办理《剧毒化学品运输证》④市局公安机关办理《剧毒化学购买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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