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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特种行业管理申请的程序
类别:社会治安 来源:南丰县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2006年11月7日14:44
(一)受理旅馆业治安管理的程序
1、依据江西省公安厅赣公字[2004]188号《关于贯彻执行国务院令第412号决定保留旅馆业行政许可项目的通知》文件精神,旅馆业必须申办特种行业许可证。
2、申请办理特种行业许可证的旅馆业经营单位或个人必须向公安机关提供以下有效材料:
(1)经营单位或个人的申请办理特种行业许可证的报告;
(2)旅馆地理位置图和标明房号、出入口、通道、楼层服务台和监控装置的平面图;
(3)消防安全意见书或《合格证》;
(4)旅馆法定代表人、保卫机构负责人合法身份及有无犯罪记录的证明材料;
(5)旅馆房屋产权证明书或租赁合同书;
(6)从业人员登记表;
(7)旅馆业制定的各项治安防范规章制度;
(8)辖区派出所出具的场所安全设施现场勘察证明。
3、三星以上宾馆和场所面积5000m2以上浴池的特种行业许可证办理工作由市统一办证中心受理,市局治安支队特业大队负责。
4、三星以下旅馆及场所面积5000m2以下浴池的特种行业许可证办理工作由各公安分、县局治安大队负责受理。
5、市局、分(县)治安部门在受理申请颁发旅馆业《特种行业许可证》后,应从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二)刊刻业
依据江西省公安厅赣公字(2005)2号《关于受理公章刊刻事项的答复》的文件精神,在各设区市印章治安管理信息系统建成之前,已经暂停受理各地经营公章企业的申请。何时受理,另行通知。
(三)典当行
依据2005年2月9日商务部、公安部2005年第8号部长令,自2005年4月1日起实施的《典当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办理《特种行业许可证》。
1、申请人领取《典当经营许可证》后,应当在10日内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申请典当行《特种行业许可证》,并提供下列材料:
(1)申请报告;
(2)《典当经营许可证》及复印件;
(3)法定代表人、个人股东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简历及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
(4)法定代表人、个人股东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户口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具的无故意犯罪记录证明;
(5)典当行经营场所及保管库房平面图、建筑结构图;
(6)录像设备、防范设施、保险箱(柜、库)及消防设施安装、设置分布图;
(7)各项治安保卫、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8)治安保卫组织或者治安保卫人员基本情况。
2、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受理后应当在10日内将申请材料及初步审核结果报设区的市(地)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审核批准,设区的市(地)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应当在10日内审核批准完毕。经批准的,颁发《特种行业许可证》。
设区的市(地)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直接受理的申请,应当在20日内审核批准完毕。经批准的,颁发《特种行业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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