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基本养老保险实施范围和对象包括:
凡我县境内的各类城镇企业、改制事业单位、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和企业化管理事业单位及其职工,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就业人员,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帮工,灵活就业人员都要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履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义务。
2、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比例:
各类城镇企业、改制事业单位、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和企业化管理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城镇个体工商户主缴费比例为20%,城镇个体工商户主为其帮工按12%缴纳;职工个人(帮工)缴费比例为8%。
3、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确定办法:
各类城镇企业、改制事业单位、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和企业化管理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职工,以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作为缴费基数,职工个人月平均工资高于所在设区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单位和个人均以所在设区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300%为缴费基数,职工个人月平均工资低于所在设区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单位和个人均以所在设区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0%为缴费基数。
城镇个体工商户、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基数为所在设区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
4、个体人员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方法:
参保人员可根据自己的情况选择按月、按季、按半年或按年缴纳,但在一个缴费年度内(每年的7月1日至次年的6月30日为一个缴费年度)必须缴清该年度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对于在外地务工人员,可以采取预存一定金额的办法,社保机构将为其建立养老保险个人预缴专户,也可通过银行转帐或委托亲朋好友代缴。
5、可按照城镇个体工商户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 :
江西省境内的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帮工、自由职业者、自谋职业者、灵活就业人员、置换身份后接续养老保险关系人员和失地农民均可以个体身份申请参加基本养老保险。
6、办理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程序:
从事生产经营的单位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天内、非生产经营性单位自单位成立之日起30天内,应当向当地社保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时,应当填写社会保险登记表,并应携带以下证件和资料:
(1)营业执照、批准成立证件;
(2)国家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
首次参保的个体人员携带本人身份证或户口簿及复印件一份,一寸免冠照片一张;身份置换人员凭解除劳动关系协议书和《社会保险缴费证》到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参保、续保手续。
7、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条件:
参保人员按时足额缴纳养老保险费至法定退休年龄,且连续缴费满15年以上的,可享受按月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法定退休年龄为:男满60周岁,女干部和农村户籍女性参保人员年满55周岁,女工人年满50周岁;对年龄偏大、到达法定退休年龄时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参保人员,经本人申请可延续缴费满15年办理按月领取养老金手续,其中男性延续缴费至65周岁,女性延续缴费至60周岁。
8、基本养老保险待遇计算方法:
(1)、1995年10月1日以后参保,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满15年并按时足额、且无中断缴费的人员,退休后按月发给基本养老金,其月基本养老金=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基础养老金月标准以退休时上年度所在设区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和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平均值为基数,缴费每满1年发给1%。个人账户养老金月标准为个人账户储存额除以计发月数。
(2)、1995年9月30日之前参加工作,缴费年限满15年并按时足额、且无中断缴费的人员,退休后在发给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的基础上,再发给过渡性养老金。其月基本养老金=基础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
(3)、按上述1、2规定计发的月基本养老金达不到所在地最低工资标准70%的,按70%计发。
(4)、到达退休年龄,但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人员,不发给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缴费年限每满1年再发给1个月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同时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5)、退休人员死亡,其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储存额尚未领取或未领取完,其余额中的个人缴费部分,一次性支付给其指定的收益人或法定继承人,同时由社保经办机构支付丧葬费和一次性抚恤费。
(6)、参保人员在退休前死亡的,其个人缴费及利息全部一次性支付给其指定的收益人或法定继承人。
南丰县养老保险工作经办机构和电话:南丰县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 0794——32113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