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2000年第8号《失业保险金申领发放办法》规定:享受失业保险金对象:参加失业保险的城镇企业事业单位职工以及按照省级人民政府规定 参加失业保险的其它单位人员失业后(简称失业人员),申请领取失业保险金。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经办机构)按照规定受理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的申请,审核确认领取资格,核定领取失业保险金、负责发放失业保险金 。失业人员失业前所在单位,应将失业人员的名单自终止或解除劳动 合同之日起7日内报受理其失业保险业务的经办机构备案,并按要求提供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证明、参加失业保险及缴费情况证明等有关材料。失业人员应在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之日起60日内到受理其单位失业 保险业务的经办机构申领失业保险金。失业人员申领失业保险金应填写《失业保险金申领表》,并出示下 列证明材料:
(1)本人身份证明;
(2)所在单位出具的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明; (3)失业登记及求职证明;
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应由本人按月到经办机构领取,同时应 向经办机构如实说明求职和接受职业指导、职业培训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