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申请条件
持有本县非农业户口的居民,其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月人均收入和实际生活水平低于当地城市低保标准的城镇居民。
二、申请低保需要的证明材料
答:城镇市居民申请享受城市低保待遇,按属地管理的原则,以家庭为单位,由户主向户口所在地的社区居委会提出书面申请,并如实提供以下材料:
(1)本人申请书、居民户口簿、身份证(复印件);
(2)机关、企事业单位职工由所在单位劳资人事科出具收入证明,并加盖单位公章;
(3)离、退休人员应提供领取离、退休费的证明;
(4)领取下岗基本生活费和失业保险金的人员应由基管理机构出具领取下岗基本生活费和失业保险金的证明;
(5)长期(连续6个月以上)未领到或未足额领取工资的在职人中应提供所在单位上级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
(6)有农业户口或夫妻双方户口不在一起的,应提供结婚证、户口证明和乡镇出具的收入证明;(7)夫妻离异的,提供离婚证或离婚判决书;
(8)残疾人应提供残疾证;
(9)年满十八周岁以上在校就读学生,应提供在校证明;
(10)按有关政策领取一次性补助费的,应提供补助费的数额及用途证明;
(11)从事劳务活动(含外地打工)人员,应由社区居委会入户调查出具收入;
(12)丧失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人员应出具县级以上医院的病历证明及疾病诊断书复印件;(13)民政部门认为需要提供的其它证明材料。
服务机构:南丰县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