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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申办
类别:社会保障 来源:南丰县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2006-10-25 15:42

  办理机构  
  社区居委会负责申请受理,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负责审核,县(市、区)民政局负责审批。  

  办理时限  
  社区居委会接受申请材料之日起30日内办结审批手续。  

  申办条件  
  1.户籍条件。申请者必须是非农业户口的城镇居民。  
  2.家庭收入条件。申请者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月人均收入低于其户籍所在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3.家庭生活状况条件。申请者家庭实际生活水平低于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申办材料  
  1.居民身份证、户口簿;   
  2.相关人员的下岗证、离退休证、结婚证、离婚证、残疾证、学生证(入学通知书);  
  3.职工工资单或工资领取凭证;  
  4.养老金领取凭证;  
  5.职工收入情况证明(单位劳动工资、人事部门出具);  
  6.失业保险金领取情况证明(街道、乡镇劳动服务部门出具);   
  7.下岗职工基本生活费领取证明(同上);  
  8.就业或职业培训介绍证明(同上);  
  9.失业人员丧劳鉴定书(区县劳动保障部门出具);   
  10.其它需要提供的材料。  

  申办程序  
  1.由户主向户籍所在地的社区居委会提出书面申请,如实填报家庭收入等有关情况,并根据居委会的告知事项,提供有关证明材料。  
   2.社区居委会应当自收到申请以及相关证明材料后,对申请人家庭的实际生活情况进行核查,并提出核查意见,送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进行综合评审后,报县(市、区)民政部门低保办审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3.批准享受低保的家庭,发给低保金领取证和银行存折,给予资金救助。  
  4.享受低保的家庭收入状况发生变化或接到复审通知时,应当主动向居委会申报,办理变更手续。  

  办理依据  
  1.《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国务院第21次常务会议通过,自1999年10月1日起施行)。  
  2.《江西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办法》(2002年8月27日江西省人民政府发布)。  
  3.《江西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操作规程》(赣民字〔2003〕113号,2003年5月23日)  

  投诉监督  
  当事人对受理部门及行政人员的违法违纪行为,可向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或县(市、区)民政局投诉、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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