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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办理程序
类别:社会保障 来源:南丰县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2006-10-25 15:40

  什么人属于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规定,持有非农业户口的城市居民,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均有资格申请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救济。申请人员经最低生活保障管理审批机关审核批准后,即成为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指家庭直系成员,主要指父母、配偶、子女。保障对象实行动态管理,居委会一般每季、街办每半年、民政局每年对保障对象审核一次。   

   申请低保应出示哪些证明材料?   

   (1)申报对象家庭户口原件及复印件;(2)在职或下岗职工收入情况证明;(3)村委会和乡镇民政所出具的农业人口收入情况证明;(4)家庭有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的,要有接受赡养、抚养、扶养金的证明;(5)有1个以上小孩的家庭应出示计生部门出具的准生证明;(6)家庭夫妻双方户口不在一处的,需提供婚姻状况证明,有子女的,需提供其子女的出生证明;(7)丧失或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人员,需出具当地县级以上医院诊断证明;(8)其他需出具的证明材料。   

   保障对象家庭收入范围有哪些?   

   答:家庭收入是指共同生活在一起的家庭成员全部货币收入和实物收入的总和,主要包括:(1)工资、奖金、津贴及其他劳动收入,下岗、失业和无业人员已就业而收入无法确定的,按赣府发[2000]2号文件规定的最低工资每人每月230元计算个人收入;(2)离退休费及领取的各类保险金;(3)储蓄存款、股票等有价证券及利息;(4)出租或者变卖家庭资产获得的收入;(5)法定赡养人、扶养人或者抚养人应当给付的赡养、扶养或者抚养费;(6)继承的遗产和接受的赠予;(7)其他应当计入的家庭收入。   

   如何确定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额?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按照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实行差额补助。具体计算方法是:家庭月保障金额=当地月保障标准********家庭人口数-月家庭成员各类收入总额(抚恤补助金除外)。对于同一家庭成员有两类户籍的(既有城市户口又有农业户口或外地户口的),可按双方家庭总收入计算家庭人均收入,之后,城市户口方可按当地保障标准享受保障金。   

   申报审批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基本程序是什么?   

   (1)户月人均实际收入低于最低生活标准的,由户主向户口所在地居委会提出书面申请,居委会上户调查后,进行第一榜公布(3天),群众无异议的上报乡(镇、街办);(2)乡(镇、街办)调查审核后,符合条件的,由居委会进行第二榜公布(5天),群众无异议的,报县(区)或市民政局;(3)县(区)或市民政局复查后,将符合保障条件的对象名单返回乡(镇、街办),由居委会进行第三榜公布(5天)。在征求群众意见后,县(区)或市民政局批准其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发给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保障对象持领取证、身份证或户口簿,定时到乡(镇、街办)领取保障金。   

   哪几种对象一般不列入保障范围?   

   (1)具有劳动能力,但懒于工作造成生活特别困难的;(2)有法定赡(抚)养人,但赡(抚)养人拒不履行赡(抚)养义务造成生活特别困难的;(3)因建房等重大投资项目或婚丧大操大办造成生活特别困难的;(4)无正当理由,不服从安排工作的。   

   什么情况下不能批准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答:对于在核查收入过程中遇到的如存款数量无法明确,隐性收入无法核定,尽管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居民生活保障标准,但实际生活水平明显高于当地最低生活水平的不应予保障。此外,对于不符合申报条件的不批;不按规定程序申报的不批;相关的证明材料和手续不全的不批;群众反映强烈的暂时不批。 问:如何对城市低保实施监督?   

   任何人对不符合条件而享受城市低保待遇或对低保管理审批机关作出的不批准享受城市低保或减发、停发低保金的决定不服的,可逐级向乡(镇、街办)、县(区)民政局,直至市民政局反映意见,经核查情况属实的,及时纠正。市、县(区)民政局设立了城市低保监督举报电话,号码为:抚州市民政局:8223057;临川区民政局:8267449;崇仁县民政局:6332313;宜黄县民政局:7602537;乐安县民政局:6592204;南城县民政局:7254238;南丰县民政局:3206787;广昌县民政局:3622425;黎川县民政局:7522713;资溪县民政局:5793710;金溪县民政局:5292233;东乡县民政局:4232335。   

   保障对象的法律责任是什么?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规定: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城市居民有如下行为之一的,由民政部门给予批评教育或警告,追回其冒领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款物,情节恶劣的,处冒领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1)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2)在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期间家庭收入情况好转,不按规定告知管理审批机关,继续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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