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宗教团体筹备、成立、变更、注销前审批
类别:民族宗教 来源:南丰县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2006年11月7日14:44

  一、项目名称:宗教团体筹备、成立、变更、注销前审批 

  二、实施机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 

  三、设定依据 
  《宗教事务条例》(国务院令第426号)第6条:宗教团体的成立、变更和注销,应当依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办理登记。《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0号)第3条:成立社会团体,应当经其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第11条:申请筹备成立社会团体,发起人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下列文件:……(二)业务主管单位的批准文件;第20条:社会团体的登记事项、备案事项需要变更的,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第21条:社会团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注销备案。第28条:业务主管单位履行下列监督管理职责:(一)负责社会团体筹备申请、成立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前的审查 

  四、申请人应当提供的材料目录 
  (一)筹备、成立 
  1、有关宗教团体筹备、成立申请书;2、有关县、市政府宗教事务部门的意见;3、验资报告、场所使用权证明;4、发起人和拟任负责人的基本情况、身份证明;5、章程草案 
  (二)变更 
  1、有关宗教团体变更申请书;2、需要变更的事项;3、有关县、市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意见 
  (三)注销 
  1、有关宗教团体注销申请书;2、注销原因;3、清算情况;4、有关县、市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意见 
     
  五、承诺时限:20日 

  六、法定时限: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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