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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立寺院、宫观、清真寺、教堂审批
类别:民族宗教 来源:南丰县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2006年11月7日14:45

  一、项目名称:设立寺院、宫观、清真寺、教堂审批 

  二、实施机关:省民族宗教事务局 

  三、设定依据 
  《宗教事务条例》(国务院令第426号)第13条:……对拟同意设立寺院、宫观、清真寺、教堂的,提出审核意见,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审批 

  四、申请人应当提供的材料目录 
  1、《宗教活动场所筹备设立申请表》; 
  2、拟设立地信教公民的有关情况说明; 
  3、拟主持宗教活动的宗教教职人员或者符合本宗教规定的其他人员的基本情况及户籍、居民身份和教职身份证明; 
  4、拟成立的筹备组织成员的基本情况、户籍和居民身份证明(属宗教教职人员的,还应当提供教职身份证明); 
  5、必要的资金证明; 
  6、拟设立地点和拟设立场所的可行性说明; 
  7、需要提供的其他有关材料     

  五、承诺时限:30日 

  六、法定时限: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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