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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办大型宗教活动的审批
类别:民族宗教 来源:南丰县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2006年11月7日14:45
一、项目名称:举办大型宗教活动的审批
二、实施机关:省民族宗教事务局
三、设定依据
《宗教事务条例》(国务院令第426号)第22条:跨省、自治区、直辖市举行超过宗教活动场所容纳规模的大型宗教活动,或者在宗教活动场所外举行大型宗教活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
四、申请人应当提供的材料目录
1、宗教团体、寺观教堂举办大型宗教活动申请书(载明活动的内容、目的、方式、人数、地点路线、起止时间以及举办活动的宗教团体、寺观教堂负责人的姓名、住址等);
2、举办地的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的意见;
3、参加活动人员所涉及的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省级人民政府宗教部门的意见。
五、承诺时限:15日
六、法定时限: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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