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能力鉴定办理流程
劳动能力鉴定是指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的等级鉴定。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劳动功能障碍分为10个等级,最重为一级,最轻的为十级。
生活自理障碍分为3个等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部分不能自理(依据进食,翻身,大、小便,穿衣、洗漱,自主行动)
劳动能力鉴定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T 16180-2006《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
1、申请
劳动能力鉴定由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向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时,需提交以下材料:
(1)《劳动能力鉴定申请表》;
(2) 《职工劳动能力鉴定表》;
(3)申请鉴定职工的身份证(复印件);
(4)申请鉴定职工的原始病历(或复印件)、相关检查片子和报告单,属职业病、精神病的,需提供有效的诊断证明;
(5)工伤职工的劳动能力鉴定需提交由劳动保障部门出具的工伤认定结论;
(6)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办公室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2、鉴定
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当自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组织3名或5名医疗卫生专家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必要时,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的期限可以延长30日,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应当及时送达申请鉴定的单位和个人。
申请鉴定的单位或者个人对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该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鉴定申请,对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该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申请。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为最终结论。
办理机构:审批权限在抚州市劳动保障局,受其委托南丰县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代理办理。
受理单位和电话:南丰县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0794—32261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