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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执法类项目信息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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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来源:南丰县人民政府 |
发布时间:2008-7-10 10:3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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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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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
社会抚养费征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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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别 |
行政征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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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
《江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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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处罚)依据及标准 |
《江西省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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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法主体 |
县人口计生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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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程序 |
受理、立案、调查、告知、送达、审批、征收、送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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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期限 |
可签订还款协议,以全额征收到位为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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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期限 |
7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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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指南 |
按上述法规要求办理。办理机构:人口计生委法规股;
联系电话:0794-320207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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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见问题 |
对拒不缴纳社会抚养费的对象,将依法移交法院进入强制执行程序。 |
行政执法类项目信息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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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 |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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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
计划生育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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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别 |
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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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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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处罚)依据及标准 |
《江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标准: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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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法主体 |
县人口计生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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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程序 |
受理、立案、调查、告知、送达、征收、送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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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期限 |
一事一办,视处罚情况而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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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期限 |
至兑现处罚之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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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指南 |
有以下行为的,由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没收其非法所得并进行处罚。非法为他人施行计划生育手术的;利用超声技术和其他技术手段为他人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或者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的;实施假节育手术、进行假医学鉴定、出具假计划生育证明的;伪造、变造、买卖计划生育证明。
办理机构:人口计生委法规股,联系电话:0794-320207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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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见问题 |
可移交司法机关,进入法律程序。 |
行政执法类项目信息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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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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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
因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审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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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别 |
行政许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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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
《江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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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处罚)依据及标准 |
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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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法主体 |
县人口计生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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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程序 |
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初审合格,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受理、审查、复核、审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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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期限 |
视技术鉴定结论时间而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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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期限 |
自收到申请之日起至专家鉴定结论后作出决定,并通知申请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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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指南 |
对怀疑胎儿可能为伴性遗传病等其他疾病,医学上确有需要进行性别鉴定的,应当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部门指定的医疗、保健机构出具证明,并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到省人民政府卫生部门指定的医疗、保健机构进行性别鉴定。办理机构:人口计生委科技股,联系电话:0794-320207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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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见问题 |
最终结论以各级医疗专家组的鉴定为准。 |
行政执法类项目信息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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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 |
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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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
输卵(精)管复通手术审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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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别 |
行政许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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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
《江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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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处罚)依据及标准 |
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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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法主体 |
县人口计生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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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程序 |
申请、受理、审核、批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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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期限 |
15个工作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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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期限 |
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并通知申请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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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指南 |
施行节育手术后,子女死亡,符合本条例第九条规定的条件可以再生一胎的夫妻,经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在指定的医疗、保健机构或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进行输卵(精)管复通手术。办理机构:人口计生委科技股,联系电话:0794-320207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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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见问题 |
经批准后,到指定计生服务站施行复通,手术费由计生部门支付,其它费用自理。 |
行政执法类项目信息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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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 |
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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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执业证书核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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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别 |
行政许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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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
《江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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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处罚)依据及标准 |
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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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法主体 |
县人口计生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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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程序 |
申请、受理、审查、决定、送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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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期限 |
30个工作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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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期限 |
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并通知申请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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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指南 |
申请办理《合格证》应提交以下文件:(一)申请人填写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合格证申请表。申请表应清楚注明技术服务项目的类别,由申请人所在单位审查、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二)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组织的人口政策与计划生育技术基础知识考试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组织的操作技能考核合格的证明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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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见问题 |
属从业人员资格审查,不面向群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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