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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程序
类别:婚姻生育 来源:南丰县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2006年11月7日14:37

  一、法定依据  
  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程序及查验《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程序的法定依据是《江西省计划生育条例》、《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管理办法》、《江西省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办法》。  

  二、资格条件  
  凡符合下列条件的公民,外出前须办理国家统一格式的《流动人口婚育证明》(以下简称《婚育证明》)。  
  (一)离开户籍所在县(区)的行政区域;  
  (二)拟异地居住30日以上;  
  (三)年龄在18周岁至49周岁之间;  
  (四)从事务工、经商等活动(探亲、访友、就医、上学、出差等除外)。  

  三、办理程序  
  《婚育证明》由流动人口户籍所在地的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以下简称发证机关)办理。  
  申领《婚育证明》,应当填写《办理< 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申请表》, 并向发证机关提交下列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居民身份证》;  
  (二)村(居)民委员会或者所在单位出具的婚育情况证明;  
  (三)本人近期一寸正面免冠照片两张。  
  (四)已生育子女的,还应当提交由施术单位或者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避孕措施情况证明; 计划外生育的还应当提交处理执行情况证明;  
  发证机关在接到申请人和有关证明材料后,对于证明材料齐全、有效的,应当即时予以办理《婚育证明》。  
     
  四、查验《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程序  
  持证人应当在到达现居住地15日内, 到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以下简称验证机关)交验《婚育证明》,接受当地计划生育部门的管理,凭证享受计划生育部门提供的服务。验证机关查验流动人口的《婚育证明》应当将查验结果在“查验记录栏”予以记录盖章,对其中的已婚育龄人员进行登记。查验后应当将《婚育证明》及有关证明材料退回本人。  
     
  五、办理时限  
   《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的时效为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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