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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划生育证》审批、发放程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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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别:婚姻生育 来源:南丰县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2006年11月7日14:3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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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申请领取计划生育证的条件 申请领取《一胎计划生育证》的夫妻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夫妻双方均系初婚未生育的; 再婚夫妻再婚前均未生育的;婚后五年不孕,经县级以上医院鉴定一方或双方为不孕症,并依法收养一个子女后又怀孕的。 申请领取《再生一胎计划生育证》的夫妻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双方均为独生子女,只生育1个子女的; (二)独生子女死亡的; (三)只有1个子女, 该子女经县级以上两级计划生育技术鉴定小组确诊患有非遗传性残疾, 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 (四)一方为革命烈士亲生独生子女或者二等乙级以上残疾军人,只生育1个子女的; (五)一方在煤矿井下连续从事生产作业5 年以上,并仍在从事井下生产作业,只生育1个女孩的; (六)双方均为少数民族,且居住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少数民族聚居地,只生育1个子女的; (七)归侨、侨眷或者在本省定居的台湾同胞、港澳侨胞,其子女均在国外或者台湾、港澳定居的; (八)双方均系归侨、一方回国时间在6年以内,只生育1个子女的; (九)再婚夫妻一方再婚前只生育1个子女, 另一方未生育的。 (十)双方均为农民并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 1、只生育1个女孩的; 2、男方到无兄弟的女方家结婚落户只生育1个子女的,但女方姐妹有两人以上的,只能照顾1人; 3、一方为独生子女, 且其父亲或者母亲亦无兄弟姐妹,只生育1个子女的; 4、 男方的兄弟均无子女并已丧失生育能力,只生育1个子女的。 (十一)省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批准的其他特殊情况。 上述除第(二)项、第(七)项规定外,再生育一胎的间隔期不得少于5周年。 由于年龄或者其他特殊原因需要缩短间隔期的,由夫妻双方申请,经其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方可适当缩短。
二、受理领取计划生育证申请的机构 受理计划生育证申请的管理机构是女方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计划生育管理机构。 男女依法结婚后,女方户籍未能迁移到其婚后居住地的,经女方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计划生育管理机构证明,可由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计划生育管理机构受理其计划生育证申请。
三、计划生育证发放审批权限 《一胎计划生育证》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计划生育管理机构审批和发证。 《再生一胎计划生育证》由县级计划生育委员会审批、发证。经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的同意,对夫妻双方都是农民的《再生一胎计划生育证》申请,可以由女方户籍所在乡镇人民政府的计划生育办公室审批并发证。 这里指的“农民”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1、农业户籍;2、吃农业粮;3、常住农村;4、常年从事农业生产劳动。 属于特殊情况申请《再生一胎计划生育证》的,按有关规定逐级上报到江西省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特殊情况生育审批小组审批,批准后由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发证。
四、发放计划生育证的依据和原则 发证部门是否发证的依据是申请生育的夫妻的婚育情况是否完全符合《条例》规定的情况。对已婚妇女年龄已经达到23周岁零3个月的一胎生育申请和符合再生一胎条件且前一个小孩已经满4周岁零3个月的再生一胎生育申请,必须在收到已经由夫妻双方所在单位或村(居)民委员会审核的《计划生育申请、审批表》之日起30日内办理完毕; 对符合法定婚龄的结婚妇女但不满23周岁零3个月的一胎生育申请, 视当地的人口计划执行情况确定是否发证。审批时坚持先发年龄大的,后发年龄小的原则。由于年龄或其他特殊原因需要缩短间隔期的,由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根据《条例》及其解释进行审批。 五、计划生育证的申请、审批、发放程序 1、本人申请。 要求生育的夫妻须在怀孕前写出申请领取计划生育证的报告,交双方户籍所在村(居)民委员会或单位。双方户籍所在村(居)民委员会或单位经初步审查认为符合领取《计划生育证》条件的,应当及时为其出具证明。 2、领取表格。申请生育的夫妻凭双方的结婚证、居民身份证或户口簿和双方户籍所在地村(居)民委员会或单位的证明到女方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计划生育管理机构领取《计划生育证申请审批表》,同时交纳女方一寸免冠照片二张。其中,属于“婚后五年不孕, 经县级以上医院鉴定一方或双方为不孕症,并依法收养一个子女后又怀孕的”必须同时携带办理收养的有关文件、证明和医院的妊娠诊断证明;属于申请再生育一胎, 必须同时提交证明夫妻符合《条例》第八条规定情况的原始证明( 有条件的还应当送交复印件供存档)。 3、填表、核实与张榜公布。 申请生育的夫妻应当如实填写表格中规定的全部栏目,签上姓名,并将申请表先后送双方所在单位( 没有工作单位的送其户籍所在村(居)民委员会)核实。双方所在单位或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对夫妻中在本单位工作的一方或户籍在本村(居)民委员会的一方的情况进行进一步的核实,在张榜公布之后提出初步意见,并由主管领导签名和加盖公章,以明确责任。 4、《一胎计划生育证》的审批与发放。乡(镇) 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计划生育管理机构收到已由双方单位或村(居)民委员会核实的生育申请表后应当派专人到夫妻双方所在单位和村(居)民委员会进行复核,按照发放生育证的依据和原则进行集体研究,做好记录,并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计划生育管理机构负责人将审批结果填入审批表中,同时签名,加盖公章。对集体研究同意发给《一胎计划生育证》的,由经办人填写《一胎计划生育证》 , 贴上女方照片(另一张照片贴计划生育证存根),签上姓名,加盖钢印(没有配置钢印的, 送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加盖钢印)和骑缝公章, 及时发证并通知女方户籍所在地村(居)民委员会和所在单位,对需要送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审批的《再生一胎计划生育证》申请,应及时将申请表送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 5、《再生一胎计划生育证》的审批与发放。 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当对乡(镇)、街道办事处上报的材料进行审查核实,对确认手续完备、材料齐全、符合《条例》规定的,经集体研究批准后,由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人签署审批意见,签上姓名,加盖公章,并将审批结果通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计划生育管理机构。对集体研究同意发给《再生一胎计划生育证》的,由经办人填写《再生一胎计划生育证》,贴上女方照片( 另一张照片贴计划生育证存根),签上姓名,加盖钢印和骑缝公章, 及时发证并通知女方户籍所在地村(居)民委员会和所在单位。 经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同意的乡(镇)计划生育管理机构,对双方都是农民的夫妻的再生一胎申请,在集体研究通过后,可以在张榜公布名单一周后按照一胎计划生育证的发放程序直接发放《再生一胎计划生育证》,并按月报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备案。
六、生育证实行年度有效制 每年三月底以前(含三月)发放当年的计划生育证,有效期为当年,即至当年12月31日24时止有效;四月以后(含四月)发放下一年的计划生育证,有效期至下一年底,即至下一年的12月31日24时止有效。在取得的计划生育证的有效年度内未生育者,必须在本年度年底前到原发证部门办理延期登记手续,计划生育证设置了两次延期登记,育龄夫妇在两次延期的相应有效时间内仍未生育者,必须在本年度年底以前到原发证部门办理换证手续,换发新的计划生育证。
七、计划生育证是计划内生育的凭证。 要求生育的已婚育龄夫妻,必须取得计划生育证后方可怀孕、生育;否则视为计划外怀孕、生育,按《条例》 规定予以处罚。 八、计划生育证的发放管理工作是计划生育部门的重要职责。 各县(区)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规划统计股负责《再生一胎计划生育证》的发放管理工作;各乡(镇)人民政府、 街道办事处计划生育管理机构应指定一名干部负责计划生育证发放管理工作。
九、申请生育的夫妻在领取《计划生育证申请、审批表》、领取和换取《一胎计划生育证》和《再生一胎计划生育证》时,应交纳表、证工本费。 根据《江西省计划生育委员会》、《江西省物价局》、《江西省财政厅》、《江西省减轻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江西省征收计划外生育 费 、计划生育证工本费〉的通知》(赣计生字〔1996〕第4号、赣价行字〔1996〕第3号、赣财综字〔1996〕第4号、赣农负办字〔1996〕第1号)中第九条规定《一胎计划生育证》的工本费每份收2.00元;《再生一胎计划生育证》每份收3.00元。
十、属隐瞒事实、弄虚作假骗取计划生育证的,计划生育证无效;已经生育的,按计划外生育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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