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城市新建燃气企业审批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
1、城市燃气企业资质申报表;
2、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3、用地协议;
4、企业法定代表人职务证明,安全技术负责人职务、职称证明;
5、项目批准文件、施工图或者施工及按照竣工验收资料、工艺图、设备配置明细表、压力容器合格证、安全及消防设施资料等;
6、外购气源的企业应当提交供需协议书。 |
一、新建城市燃气企业资质审查分初审和正式审查两个阶段。经初审合格的企业,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给《城市燃气企业试运行证书》(以下简称《试运行证书》)。企业取得《试运行证书》后到工商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开业登记。
二、企业试运行1年后,可向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资质审查,经审查合格后,发给《城市燃气企业资质证书》。审查不合格的,责令其限期整顿。 |
30个工作日 |
初审和正式审查时限均为26个工作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