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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南丰县民族宗教事务局信息公开指南



     

     

    为了更好地提供政府信息公开服务,便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准确地获取南丰县民宗局的政府信息,提高政府工作透明度,充分发挥政府信息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活动的服务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2019年5月15日发布) 规定,编制本指南。

    一、主动公开

    (一)公开范围

    县民宗局主动向社会免费公开的信息主要有以下几类:

    1.概况信息,包括机构职能,领导信息。

    2.法规文件,包括部门文件、政策解读。

    3.发展规划,包括工作计划。

    4.重点领域,包括公共资源配置信息(营商环境)、公共服务与民生信息(脱贫攻坚、六保六稳)、公共监管信息(双随机一公开、突发公共事件、治安管理、市政建设、行政执法公示)。

    5.人事信息。

    6.财政信息,包括财政预决算。

    7.五公开,包括决策公开、执行公开、管理公开、服务公开、结果公开。

    8.建议提案办理

    9.信息公开年报。

    10.回应关切。

    11.其他需要公开的信息:除上述8类信息以外的需要公开的其他信息。

    (二)公开形式

    对主动公开信息,主要采取网上公开,网上公开的信息以电子文档形式保存。

    获取方式:

    1、南丰县人民政府网站:http://www.jxnf.gov.cn/

    (三)公开时限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应当自该政府信息形成

    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及时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依申请公开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需要县民宗局主动公开以外的政府信息,可以向县民宗局办公室申请获取。

    (一)受理机构

    受理机构:南丰县民宗局办公室

    办公地址:南丰县桔都大道行政大厦一楼

    联系电话:0794一3226206

    邮政编码:344500

    电子邮箱:jxnfmzj@126.com

    受理时间:法定工作日(节假日除外)

    上午:8:00-12:00

    下午:14:30-17:30

     

    (二)申请程序  

    1.提出申请  

    向县民宗局提出申请的,为了提高处理申请的效率,申请人对所需信息的描述请尽量详细、明确;若有可能,请提供该信息的标题、发布时间、文号或者其他有助于县民宗局确定信息载体的提示。

    申请人可通过信函申请。申请人通过信函方式提出申请的,请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字样,邮寄至上述受理机构办公地址。

    申请人可以到县民宗局办公室当场提出申请。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申请的,需出具单位委托书及经办人身份证件。

    2.申请处理

    县民宗局办公室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对于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县民宗局办公室应当给与指导和释明,并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说明需要补正的事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答复期限自本机关收到补正的申请之日起计算,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本机关不再处理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县民宗局办公室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按规定程序对申请进行审查,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在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县民宗局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本机关征求第三方和其他机关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

    3.申请答复

    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本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

    (1)所申请公开信息已经主动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

    (2)所申请公开信息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

    (3)本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决定不予公开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

    (4)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

    (5)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本机关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6)本就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申请人重复申请公开相同政府信息的,告知申请人不予重复处理;

    4.申请费用

    本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不收取费用。但是,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的,本机关可以收取信息处理费。收取信息处理费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全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制定。

    (三)不予公开的政府信息

    1.依法确定为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的政府信息,以及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不予公开。

    2.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府信息不得公开。但是,第三方同意公开或者认为不公开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予以公开。

    3.内部事务信息,包括人事管理、后勤管理、内部工作流程等方面的信息,可以不予公开。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讨论记录、过程稿、磋商信函、请示报告等过程性信息以及行政执法案卷信息,可以不予公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上述信息应当公开的,从其规定。

    三、监督方式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投诉、举报,也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依申请公开表格.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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