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舍镇政府信息公开发布协调制度
白舍镇政府信息公开发布协调制度
第一条 为提高政府透明度,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发布、协调机制,保证本机关发布的政府信息及时、准确、一致,形成畅通高效的信息发布沟通渠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及省市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政府信息,是指白舍镇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责或提供公共服务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第三条 应当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要遵循“谁制作、谁公开,谁保存、谁公开”的原则。行政机关制作的政府信息,由制作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行政机关依据职权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获取的政府信息,由保存该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法律、法规和本地区有关规定对政府信息发布主体有明确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 本镇应明确一名信息发布联络员,承担本单位信息的采集、编辑、发布,以及公众信件回复等工作。
第五条 两个以上行政机关共同生成的需对外公布的政府信息,由组织生成该信息的单位负责向公众公开。对于两个以上行政机关联合发文产生的政府信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向其中任何一个行政机关申请获取该政府信息。
第六条 拟发布的政府信息涉及其他行政机关的,事先应与有关行政机关沟通协调。
(一)拟发布政府信息应向涉及其他行政机关发送政府信息发布协调意见书。
(二)涉及的其他行政机关应将其意见和依据以书面形式回复。
(三)涉及的其他行政机关书面回复同意的,由拟发布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发布政府信息。
(四)书面回复不同意的,由拟发布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与涉及的行政机关沟通协调。经沟通协调,仍未达成一致意见的,由拟发布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报各级政府有关行政机关协商解决。
第七条 负有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行政机关被撤销或发生变更的,由承受其职责的行政机关负责政府信息公开。被撤销、变更行政机关的职责不再由其他行政机关承受的,由决定撤销、变更的行政机关负责其政府信息公开。
第八条 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发布重大事项等政府信息,要严格按照规定管理权限和程序执行。未经批准的,不得发布该政府信息。
第九条 信息的协调交流过程需通过安全的渠道进行,避免出现信息传递过程中不可公布信息外泄、信息损坏等情况的发生,造成无谓损失甚至更严重的影响。
第十条 本制度从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