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开征求《南丰县县级储备粮轮换管理办法》意见的公告
为加强我县县级储备粮的轮换管理(含食用植物油,下同),根据《江西省省级储备粮轮换管理办法》(赣发改粮食〔2020〕805号)和《抚州市市级储备粮轮换管理办法》(抚发改农调字〔2020〕48号)的有关规定,县发改委拟定了《南丰县县级储备粮轮换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为广泛吸收社会各界对行政管理行为的意见和建议,充分发扬民主,反映民意,集中民智,增加工作透明度,特将《南丰县县级储备粮轮换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如对文件有意见、建议或者有异议的,请以书面或电子邮件的形式反映。
一、征求时间:即日起至2021年1月25日。
二、联系方式:
地址:县行政大厦一楼县发改委办公室
邮编:344500
联系人:赵鹏辉
电话:0794-3226158
邮箱:nffgw@126.com
南丰县发改委
2020年12月25日
《南丰县县级储备粮轮换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县县级储备粮的轮换管理(含食用植物油,下同),根据《江西省省级储备粮轮换管理办法》(赣发改粮食〔2020〕805号)和《抚州市市级储备粮轮换管理办法》(抚发改农调字〔2020〕48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从事或参与县级储备粮轮换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县级储备粮轮换是指在储备规模不变的情况下,为保持县级储备粮品质符合国家标准规定,县级储备粮承储单位按县发改委、县财政局、农发行南丰县支行联合下达的轮换计划,以符合国家粮食质量标准、食品安全标准和粮食储存品质控制指标要求的新粮替换库存粮食的业务。
第四条 县级储备粮轮换应当服从国家、省、市和县有关粮食调控政策,遵循保持粮食市场基本稳定、节约成本、提高效率的原则,保证储备粮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和储备安全。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五条 县发改委负责县级储备粮的行政管理,拟定县级储备粮分品种数量轮换计划,会同县财政局、农发行南丰县支行联合下达,并对轮换计划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县级储备粮承储单位执行轮换政策情况进行年度考核;会同县财政局、农发行南丰县支行对县级储备粮轮入新粮进行验收,并对轮换的损失、损耗进行审核。
第六条 县财政局负责筹措县级储备粮的银行贷款利息、保管费用、轮换费用、轮换价差亏损等财政补贴资金,督促县级储备粮承储单位加强财政补贴资金使用监管。
第七条 农发行南丰县支行按照国家及农发行江西省分行有关规定,在符合农发行贷款条件的前提下,及时、足额筹措县级储备粮轮换所需贷款,并对县级储备粮承储单位发放的县级储备粮贷款实施信贷监管。
第八条 县级储备粮承储单位的责任:
(一)严格遵守国家有关粮食政策和相关规定,研究、分析粮食市场动态,把握时机,掌握节奏做好轮换工作;
(二)根据本企业储存的县级储备粮的品质和入库年限等情况,向县发改委提出下年度本企业储存的县级储备粮轮换建议;
(三)根据县发改委、县财政局、农发行南丰县支行联合确定的轮换计划,按时完成县级储备粮轮换任务,负责对轮入的县级储备粮进行预验收,并将预验收情况报县发改委,对轮换品种、数量、质量、安全等负全责;
(四)建立县级储备粮轮换台账,按时报送县级储备粮轮换情况,确保账账相符、账实相符、库贷一致;
(五)接受县发改委、县财政局、农发行南丰县支行等部门的监督检查和信贷监管,及时提供有关资料和情况。
第三章 计划管理
第九条 县级储备粮轮换实行计划管理。由县发改委会同县财政局、农发行南丰县支行按照每年轮换县级储备粮储存总量30%左右的原则,下达给县级储备粮承储单位,防止“整体”轮出和“整体”轮入。
第十条 县级储备粮应实行“梯次轮换”原则。县级储备粮承储单位应综合考虑储备品种、储存年份、实物库存粮等因素,统筹把握轮换时机和节奏,科学进行轮换。除紧急动用等特殊情况外,在非“架空期”内,县级储备粮每月末实物库存必须达到县级储备粮总规模。
对品质发生变化的不宜存粮或因自然灾害等特殊原因造成的不宜存粮,必须及时提报轮换;对宜存粮食中接近品质控制指标或超过正常储存年限的,要按照先入先出、确保储存安全、提质增效的原则提报轮换。
第十一条 县级储备粮轮换计划根据粮食宏观调控、应急保供等需要,采取相应方式下达。县级储备粮承储单位报经县发改委、县财政局和农发行南丰县支行同意后,可采取先销后购、先购后销或边购边销等方式进行轮换。
第十二条 县级储备粮轮换管理方式上实行均衡轮换制度,稻谷每个轮换周期为三年,轮换架空期原则上不超过四个月;食用植物油每个轮换周期为一年。考虑品质优劣、市场情况、仓容匹配等情况,在一个轮换周期内可提前或推迟一年安排轮换计划,但所有储备每个轮换周期必须轮换一次。
市场畅销品种的县级储备粮,规模由县政府另行确定,品种主要以稻谷为主,适当增加其他品种,实现静态轮换管理,每个轮换周期为一年,计划年度内完成轮换。
遇粮食保供稳价、平衡市场供需等情况需要,县发改委会同县财政局、农发行南丰县支行专门下达文件,在轮换计划内指定承储企业轮入、轮出完成时间,其架空期按照专门下达的文件执行。
第十三条 县级储备粮的轮换主要通过粮食交易批发市场及相关网上交易平台公开竞价交易方式进行,也可以采取直接收购、邀标竞价销售等方式进行。轮换应充分体现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做到全程留痕备查,相关凭证、资料至少应保留6年。
第十四条 为抓住市场行情,承储企业根据粮食交易市场行情拟定县级储备粮轮出挂网起拍价报县发改委、县财政局批准,经县发改委、县财政局书面批复同意后,方可开展轮出工作;轮入价格原则上按随行就市、按市场行情确定,并报县发改委、县财政局和农发行南丰县支行批准,经县发改委、县财政局和农发行南丰县支行书面批复同意后,方可开展轮入工作。
第十五条 县级储备粮承储单位按轮换计划完成县级储备粮轮换任务后,及时委托具有粮食质量检验检测资质的机构进行检测,出具具有法律效力的检验报告,由县发改委、县财政局、农发行南丰县支行负责对县级储备粮的入库数量、质量和价格等情况进行核查、验收。对验收合格的粮食,按验收时储存的仓库,实行定仓管理。
第十六条 县级储备粮承储单位在实际轮换中,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县级储备粮轮换计划。因粮源或市场等原因未能在规定时间内完成轮换计划,需调整(延期)计划的,应提前报经县发改委、县财政局和农发行南丰县支行,经三部门研究书面同意后实施。
第四章 质量管理
第十七条 县级储备粮承储单位要应用科学先进的粮食储藏技术,延缓县级储备粮品质劣变,降低损失损耗,确保县级储备粮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储存安全。
第十八条 县级储备粮的质量检测由县级储备粮承储单位负责组织,每年春(4月)、秋(9月)两季按国家规定的扦样办法进行现场扦样,仓内封样,委托有资质的粮油质量检测机构,检测粮油质量指标、储存品质指标和相关食品安全指标,检查结果记录在“县级储备粮储存专卡”上,检测报告由县级储备粮承储单位存档备查。
第十九条 轮入的县级储备粮质量必须达到国家、省和市规定的粮食质量、食品安全和储存品质控制标准。对于质量、食品安全或储存品质控制指标达不到标准的粮食就地划转为商品粮,由承储企业自行处理,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由县级储备粮承储单位负责。
第二十条 县级储备粮承储单位重新轮入符合国家、省和市规定的粮食,应自县发改委下发整改通知书之日起,1个月内完成轮入。如错过收购季,经县发改委会同县财政局、农发行南丰县支行批准,延期至同品种下个收购季轮入。
第五章 轮换资金管理
第二十一条 县级储备粮轮换资金的收支必须通过农发行账户,不得体外循环。
第二十二条 县级储备粮承储单位在收到县级储备粮轮出销售货款后,按轮出的数量和对应的入库占贷成本及时归还农发行县级储备粮贷款。轮入时再按轮入数量和对应的入库成本向农发行南丰县支行申请县级储备粮贷款。确保库贷挂钩,封闭运行。
第二十三条 县级储备粮轮换价差亏损和损耗亏损时,县级储备粮承储单位应向县发改委、县财政局报告,由县财政局安排资金全额弥补亏损解决。
第六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四条 县级储备粮承储单位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因不可抗力原因造成的除外),一律严肃处理,并追究当事人和单位的责任,给予行政处分和扣回相关财政补贴费用;造成县级储备粮损失的责令赔偿损失;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查处。
(一)未经批准,擅自轮换县级储备粮;
(二)轮换期间,擅自串换县级储备粮品种或储存地点的;
(三)擅自超轮换架空期,或者经批准延长轮换架空期后,到期仍不能完成轮换任务的;
(四)未按规定严把县级储备粮入库质量关,轮入粮食达不到县级储备粮规定标准或掺杂使假、以陈换新、以次充好的;
(五)因人为因素保管不善致使县级储备粮品质非自然劣变,在正常储存年限内需提前轮换的;
(六)未及时轮换或保管不善造成县级储备粮损失的;
(七)发现县级储备粮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出现问题不及时处理,或者不及时报告的;
(八)不如实填报县级储备粮轮换台账或县级储备粮轮换统计数据,虚报、瞒报县级储备粮数量的;
(九)弄虚作假骗取县级储备粮检验结果或确认文件的;
(十)未轮报轮、转圈轮换,套取补贴的;
(十一)挤占挪用县级储备粮轮换资金的;
(十二)将县级储备粮业务与其他商业性业务混合经营的;
(十三)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情况。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县发改委、县财政局、农发行南丰县支行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