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南丰县政府采购限额标准和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长红管理区、工业园区管委会,县政府有关部门:
为深化“放管服”改革,进一步提高政府采购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抚州市财政局《关于调整抚州市市本级和县(区)2019年度政府采购限额标准和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通知》(抚财购〔2018〕103号)文件精神,经2019年县政府第十九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结合我县实际,对我县政府采购限额标准和公开招标数额标准调整如下:
一、调整采购限额标准
货物服务类政府采购项目执行采购限额标准由2万元调整为5万元(协议定点供货的除外)。
二、提高招标数额标准
货物服务类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由80万元调整为100万元。
三、适用采购方式
1.单项或批量采购金额在5-30万元(不含30万元)的项目,原则上适用询价方式采购;
2.单项或批量采购金额在30-100万元(不含100万元)的项目,原则上适用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
3.单项或批量采购金额在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的项目,适用公开招标方式采购;
4.符合《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4〕214号)第三条情形的项目,可以采用竞争性磋商方式开展采购。
2019年12月12日